经济法的现实案例,大家帮忙探讨一下!(1) 10

2006年9月,王江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成立大秦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三名股东分别为王江、李德道、王志杰。公司章程规定:王江出资500万元... 2006年9月,王江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成立大秦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三名股东分别为王江、李德道、王志杰。公司章程规定:王江出资500万元,李德道出资50万元,王志杰出资45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金返还银行,三股东口头约定速将各自应缴纳的出资额补齐。2006年10月,王江投入资金950万元,李德道投入50万元。虽经多次催促,王志杰未将资金注入。2007年5月,大秦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王志杰,请求法院确认王志杰不具有股东资格。
王志杰不同意公司的请求。
问题:1、本案中的公司成立中存在什么行为?2、本案中,公司是否有起诉资格?3、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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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feng_0608
2007-11-11 · TA获得超过116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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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杰不具备股东资格,不用去法院栽定,同时此公司在注册资金是是违规的,不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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