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应变法的要求与内容
(1)施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检测方法应采用低应变法。低应变法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当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低应变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3)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3)当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数量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量增加抽检数量。
(4)当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5)低应变法的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6)桩身完整性类别应按低应变法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表判定。
(7)应填写基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