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
(1)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
(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2、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
(1) 提起答辩和反诉;
(2) 承认和反驳原告诉讼请求;
(3)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
(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二、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
(1) 提起答辩和反诉;
(2) 承认和反驳原告诉讼请求;
(3)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
三、原告、被告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每个当事人都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2) 申请回避。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3) 收集、提供证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4) 进行辩论。在法庭上,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论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主张,同时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行使这一权利。
(5) 请求调解。原告起诉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
(6)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于已经诉诸法院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仍然可以互相协商、达成和解。和解后,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双方自愿,和解协议的内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及时批准。至于诉讼程序,则可以通过原告撤回起诉来终结。
(7) 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8) 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9) 提起上诉。对于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复审加以变更。
(10) 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
(11)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申请再审。
(12) 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
(13) 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