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支持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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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
一、对救灾捐赠给予税收优惠。
比如,《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 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提供公益性服务给予税收支持。
比如,《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税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 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 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 予扣除。
四、对个人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 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 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个人向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红十字会、中 华慈善总会、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以及通过非营利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等,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便利捐赠手续。2015年5 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由民政部主导、财政部、税务总局参与审核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活动。
一、对救灾捐赠给予税收优惠。
比如,《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 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提供公益性服务给予税收支持。
比如,《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税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 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 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 予扣除。
四、对个人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 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 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个人向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红十字会、中 华慈善总会、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以及通过非营利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等,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便利捐赠手续。2015年5 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由民政部主导、财政部、税务总局参与审核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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