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法律案例分析题···
1、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查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
1、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查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逐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逐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不妥,为什么?
2、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相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期未还清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3、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些。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请问:(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4、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两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请分析甲某和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展开
2、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相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期未还清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3、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些。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请问:(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4、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两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请分析甲某和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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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有权提起上诉,无权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属于私权;抗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种法律监督职权,属于公权,是国家机器运作的表现,它启动与否,不由私权决定。
2、丁某的担保责任已经消失,无需承担还款之责。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私自延长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解除。
3、向作出拘留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即该县局所属市公安局,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诉主体当然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县公安局,张某为诉讼第三人。
4、丙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但其主观上属于过失而非故意。甲因丙的假想防卫行为负轻伤,但我国刑法无过失致人轻伤罪,故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在丙至其轻伤后,将丙击成重伤,甲的行为因主观条件的限制,急促之间不可能预见到事实的客观状况,所采取的手段方法在当时的情境中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因此,甲的行为无需承担刑责,不构成犯罪。
2、丁某的担保责任已经消失,无需承担还款之责。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私自延长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解除。
3、向作出拘留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即该县局所属市公安局,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诉主体当然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县公安局,张某为诉讼第三人。
4、丙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但其主观上属于过失而非故意。甲因丙的假想防卫行为负轻伤,但我国刑法无过失致人轻伤罪,故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在丙至其轻伤后,将丙击成重伤,甲的行为因主观条件的限制,急促之间不可能预见到事实的客观状况,所采取的手段方法在当时的情境中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因此,甲的行为无需承担刑责,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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