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离职
2009年9月15日,本人入职某公司的当日,某公司与本人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使用期限6个月,同时还约定公司选派我培训,若我违约,应赔偿培训费,本人不得出卖或...
2009年9月15日,本人入职某公司的当日,某公司与本人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使用期限6个月,同时还约定公司选派我培训,若我违约,应赔偿培训费,本人不得出卖或转让或带走公司的技术材料,合同签订后公司即派本人到国外培训一个月,10月15日回公司上班,2010年3月5日,本人被一家公司高薪聘用,不辞而别,并带走了公司材料,公司多次找我回公司工作,本人都拒绝,我认为在试用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技术材料是学习时付出的许多的劳动所得,厂方提出了要求,本人回厂工作否则赔偿损失,本人都拒绝。这样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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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劳动者 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技术培训 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专业技术培训 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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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员工,就算离职,你也有义务为之前的公司保守商业技术机密,无论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这都是一名合格员工应具备的素质,况且你的劳动合同也明确提出了,就算资料是你培训时候学到的,但也是你的公司出钱派你去培训的,并不是你个人付费,所以所学技术的知识产权应该属于公司所有而不是你个人,如果你想将技术带走,你应该返还公司当初公派你所花的费用。关于离职问题,你已经成为公司正式员工,所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并在离职当天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否则公司可以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发你工资,至于你带走的公司材料,如给公司带来荆棘损失,公司还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你的权力并要求你做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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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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