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没有钱还给对方怎么办?

 我来答
教育自在人心
高能答主

2021-05-21 · 教育的意义在于教育本身,挺好的
教育自在人心
采纳数:286 获赞数:73056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如果没有违反妨碍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只是没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强制执行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的,应予以准许,并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附卷。

执行过程中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可予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法院强制执行

小耳朵爱聊车
高粉答主

2021-05-21 · 说的都是干货,快来关注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7378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292万
展开全部

法院在判决书生效后,对方当事人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定会强制执行,按照执行程序会给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限期履行债务。

强制执行在公诉案件中,法院判处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告人能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财产条件许可后再启动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闲闲谈娱乐
高能答主

2021-05-21 · 用力答题,不用力生活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9505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138万
展开全部

法院在判决书生效后,对方当事人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定会强制执行,按照执行程序会给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限期履行债务。

强制执行在公诉案件中,法院判处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告人能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财产条件许可后再启动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鲨鱼星小游戏
高粉答主

2021-05-21 · 最爱分享有趣的游戏日常!
鲨鱼星小游戏
采纳数:2712 获赞数:238254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法院在判决书生效后,对方当事人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定会强制执行,按照执行程序会给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限期履行债务。

强制执行在公诉案件中,法院判处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告人能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财产条件许可后再启动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2)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