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这句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是否抵触
如果签约一家山东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有,劳动者在工作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赔付用人单位违约金10000元。
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条款无效;
若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则需赔付;
如果觉得在企业无发展前途提前离职,该不该赔付?
该怎么合法的提前离职,还不用赔付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这句话 是不是说可以约定违约金??? 展开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这句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是否抵触
如果签约一家山东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有,劳动者在工作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赔付用人单位违约金10000元。
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条款无效;
若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则需赔付;
如果觉得在企业无发展前途提前离职,该不该赔付?
该怎么合法的提前离职,还不用赔付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这句话 是不是说可以约定违约金??? 展开
1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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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你的问题核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意思就是除非有本法第22条、第23条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法定离职条件。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抵触,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就劳动者在没有满足法定离职条件的情况下离职进行明确的法律约定。这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离职,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不是山东省地方法规自己独创,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立法主旨而制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觉得在企业无发展前途提前离职,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离职,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情形,你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依法,用人也无权向劳动者要求违约金。
5、“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这句话是不是说可以约定违约金???是的,但必须是法定违约金情形,即满足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只要你非法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我想你应该清楚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意思就是除非有本法第22条、第23条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法定离职条件。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抵触,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就劳动者在没有满足法定离职条件的情况下离职进行明确的法律约定。这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离职,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不是山东省地方法规自己独创,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立法主旨而制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觉得在企业无发展前途提前离职,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离职,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情形,你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依法,用人也无权向劳动者要求违约金。
5、“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这句话是不是说可以约定违约金???是的,但必须是法定违约金情形,即满足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只要你非法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我想你应该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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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哟两种:一是服务培训协定,即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培训,约定培训后劳动者要在公司任职服务一定的期限,否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是不能超过培训的费用。二是竞业限制,即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有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由单位制度给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同工作或是涉及秘密的工作,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显然,10000元的违约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讲,法律的效力高于条例,当二者冲突时,适用法律,当二者不冲突时,则适用条例。
提前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试用期,只需要提前3天。
提前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试用期,只需要提前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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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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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立法法》和法理,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冲突的话是无效的。另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应该适用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根据新劳动法,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且不用支付违约金。新劳动法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只限于特定的情形,即第25条的内容,其他约定违约金的情况都是无效的。
以上法律意见供参考,希望能帮到你
2、根据新劳动法,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且不用支付违约金。新劳动法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只限于特定的情形,即第25条的内容,其他约定违约金的情况都是无效的。
以上法律意见供参考,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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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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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以培训费及培训期间工资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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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约定支付违约金是有前提条件的,而且条件比较单一。你提到的约定违约金范围太广,不适用于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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