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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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刘振海(越秀区广州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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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三、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四、降低税费负担,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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