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与个税单位不一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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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刘振海(越秀区广州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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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与个税单位不一致的后果为,工资基数大于社保基数部分走其他应付款时,大于部分不能入成本费用账。
如果偶尔超过这么走还行,如果时间长,数额又大,将来也是个事,公司注销时地税局负责查社保部分,查账时就看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部分同缴社保部分是否吻合,如果是就不需补交,如果被查出来,即使亏损,资不抵债也得补交。
相关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起点定为年所得12万元,实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是不公平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个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重点纳税人。
由于所处环境、物价水平不同,所承担的实际费用不同,其实际收入即实际所得不同,应承担不同的税收,相应的自行申报起点也应有所区别。个人所得税采用国外很少采用的纯粹分类所得税制,最大问题是极易使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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