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流程如何办理手续
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离婚—离婚冷静期—离婚登记。具体来讲包括:夫妻两人先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工作人员经检查觉得符合离婚的情形时,两人进入离婚冷静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在30天内,仍然想要离婚的,那就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登记手续办理成功之后,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如果在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的30天内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离婚。
另外,如果协议离婚离不成的话,也可以考虑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