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房产证借给别人,拿去抵押贷款,怎么跟对方签定协议才有效?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这样写可以吗?
房产证、土地证借用协议今由借用方AX、BX夫妇,向出借方CX、DX夫妇,借用CX夫妇座落于EX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各一本,及FX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各一本,用于银行抵押贷...
房产证、土地证借用协议
今由借用方AX、BX夫妇,向出借方CX、DX夫妇,借用CX夫妇座落于EX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各一本,及FX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各一本,用于银行抵押贷款用。
一、双方约定,由借用方承担一切在抵押贷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全责向出借方赔偿相应的损失。若房产因债务问题,被银行拍卖,则由借用方向出借方赔偿,同地区同楼层同面积或以上的房产。
二、借用时间:由2012年 月 日到2013年 月 日
三、同时双方约定,由借用方向出借方支付以上借用期内的费用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整,作为租借费用。 至2013年 月 日前,与所借房产证、土地证一并交付、归还出借方。逾期交付或归还的,每逾期一日,借用人自愿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给出借方,以此类推计算。并且出借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回收借用物(二证)。
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出借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借用方承担。借用期内,如果借用人陷入诉讼或者出现其他危及借用安全的情形,出借方有权提前收回借用物(二证)。
五、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另附借据。
出借方: 借用方:
身份证: 身份证:
借 据
今收到CX夫妇座落于EX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各一本,及FX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各一本。
本借据与《房产证、土地证借用协议》一并生效。
借用人:
身份证:
年 月 日
没办法,对方是我的老板,其实是借给公司作抵押去向银行贷款的。但我感觉是借给他个人更安全。公司的资产有限,个人的财产更多吧?
实际上面,是以公司的名义去贷款。银行那边的确是我自己也去签了字的。但贷款的其他所有事项都跟公司有关,钱贷出来,也是直接到公司账户的。如果钱贷出来,真是公司自己用,买地买设备,我到一点也不怕,但我又不能控制老板不拿这些钱去另外地方搞投资。而且如果是投资的话,他肯定是以个人名义去的,所以我的风险就很大了。再说,如果他借给下家,或下家的下家出了事,最终都会连带着拿不到钱的。
还想问下,这种协议不去公证不行吗? 展开
今由借用方AX、BX夫妇,向出借方CX、DX夫妇,借用CX夫妇座落于EX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各一本,及FX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各一本,用于银行抵押贷款用。
一、双方约定,由借用方承担一切在抵押贷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全责向出借方赔偿相应的损失。若房产因债务问题,被银行拍卖,则由借用方向出借方赔偿,同地区同楼层同面积或以上的房产。
二、借用时间:由2012年 月 日到2013年 月 日
三、同时双方约定,由借用方向出借方支付以上借用期内的费用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整,作为租借费用。 至2013年 月 日前,与所借房产证、土地证一并交付、归还出借方。逾期交付或归还的,每逾期一日,借用人自愿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给出借方,以此类推计算。并且出借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回收借用物(二证)。
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出借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借用方承担。借用期内,如果借用人陷入诉讼或者出现其他危及借用安全的情形,出借方有权提前收回借用物(二证)。
五、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另附借据。
出借方: 借用方:
身份证: 身份证:
借 据
今收到CX夫妇座落于EX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各一本,及FX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各一本。
本借据与《房产证、土地证借用协议》一并生效。
借用人:
身份证:
年 月 日
没办法,对方是我的老板,其实是借给公司作抵押去向银行贷款的。但我感觉是借给他个人更安全。公司的资产有限,个人的财产更多吧?
实际上面,是以公司的名义去贷款。银行那边的确是我自己也去签了字的。但贷款的其他所有事项都跟公司有关,钱贷出来,也是直接到公司账户的。如果钱贷出来,真是公司自己用,买地买设备,我到一点也不怕,但我又不能控制老板不拿这些钱去另外地方搞投资。而且如果是投资的话,他肯定是以个人名义去的,所以我的风险就很大了。再说,如果他借给下家,或下家的下家出了事,最终都会连带着拿不到钱的。
还想问下,这种协议不去公证不行吗? 展开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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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光有房产证没有本人签字是没用的,如果不要求本人出面或者公证委托,那么这就是一个履行不能的合同,即使有效力也没用。
“借给别人拿去抵押贷款”更像是第三方抵押,如果是这样的,建议以本人名义去银行办理第三人抵押手续,然后在合同中约定作为其债务担保人的报酬。
法律分析
除了自然力和国家强制力以外,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都可以自由决定其名下财产权的归属,包括设定抵押,但如果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因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合意+登记”生效主义,因此持有对方的房产证顶多只能说明存在合意,但却不符合“登记”这一权力外观需求。
从事实层面上说,无论是去贷款,还是直接试图售卖,都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只有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才构成善意取得,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而无论是贷款还是卖房,而在没有本人出面的情况下第三方主张其“善意”都很难得到支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来说,无论是银行还是房产交易中心,都必须要求持证人是本人或经过公证的受托人,并且要求户口本原件、身份证等证件才能够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此,光拿房产证贷款是没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要设立第三方抵押的,可以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这样,题中的“拿去抵押贷款”的目的就达到了,至于相应的报酬和实现担保之后的责任承担,则应该另外签订协议分别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借给别人拿去抵押贷款”更像是第三方抵押,如果是这样的,建议以本人名义去银行办理第三人抵押手续,然后在合同中约定作为其债务担保人的报酬。
法律分析
除了自然力和国家强制力以外,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都可以自由决定其名下财产权的归属,包括设定抵押,但如果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因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合意+登记”生效主义,因此持有对方的房产证顶多只能说明存在合意,但却不符合“登记”这一权力外观需求。
从事实层面上说,无论是去贷款,还是直接试图售卖,都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只有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才构成善意取得,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而无论是贷款还是卖房,而在没有本人出面的情况下第三方主张其“善意”都很难得到支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来说,无论是银行还是房产交易中心,都必须要求持证人是本人或经过公证的受托人,并且要求户口本原件、身份证等证件才能够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此,光拿房产证贷款是没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要设立第三方抵押的,可以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这样,题中的“拿去抵押贷款”的目的就达到了,至于相应的报酬和实现担保之后的责任承担,则应该另外签订协议分别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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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写的很详细 具体 ,可是你有没有想到 ,如果他们哪一天到了还不上欠款 ,房子都被银行收走了 ,他还能拿什么给你同等地段的房子 ,俗话说 ;死猪不怕开水烫 。想想看 ;这时候能拿他怎么样 。这种事 自己没有经历过 还没看见别人这样吗 ? 浙江的吴英集资案 ,常熟的美女老板跑路 ,几个亿的贷款金额 ,能说他们是因为合同不够清晰 准确 而出的差错吗 ?
追问
没办法,对方是我的老板,其实是借给公司作抵押去向银行贷款的。但我感觉是借给他个人更安全。公司的资产有限,个人的财产更多吧?
追答
从时间上看 借用为一年 4万8千元,你的房产价值能有多少钱 ? 看看给的利息回报是多少 ,常熟集资案 是年回报百分之 35 ,他们是不是能出事 ,完全不在于你的合同 和是不是做了公证书 。如果他们手里现在还有可以利用的资产 ,你想还会出高于市场几倍的利率找你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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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必须将房产证送至银行做抵押,同时将债权人改为你借钱给的那人
然后,向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他项权(也就是房屋抵押)
最后,即使是向个人贷款也可以向房管局申请
然后,向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他项权(也就是房屋抵押)
最后,即使是向个人贷款也可以向房管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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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它做成第三方抵押似乎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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