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经济补偿辞职

我有几个疑问,如果知道的请一一回答一:在厂里上班,如果是前一年的十二月十五号写辞职报告(提前一个月),第二年的一月十四日不做了,那么从劳动法来说,承认什么时候离职的呢?二... 我有几个疑问,如果知道的请一一回答
一:在厂里上班,如果是前一年的十二月十五号写辞职报告(提前一个月),第二年的一月十四日不做了,那么从劳动法来说,承认什么时候离职的呢?
二:新劳动法是不是强制所有的企业为员工买五金呢?是哪五金?
三:听说2008年后,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在员工离职后,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不是离职都有呢?如果我的就是第二条,12月5日提出申请,那有没有?如果条件不成立,那我们公司在我们进厂后两年才给我们买保险,这一条算是违反劳动法了吧?是不是凭这一条我都可以拿到了呢?现在,我们公司又出了一条规定,如果不想投保的可以领到一百元每月的经济补偿,公司希望我们不交,并和我们签定不入保的合同,请问国家有这项规定吗?
这么高的分数,我想听具体一点,希望每人都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这么说我是有这些钱的?那太谢谢大家了."劳资新手"你说的都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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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lele602293
2015-10-22 · TA获得超过3.2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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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什么新劳动法
2、按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单位没有法定补偿义务.
3、但是以下情况单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平等互信
推荐于2016-05-27 · TA获得超过263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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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主动辞职,企业不用给任何补偿。
2、被动辞职,企业无过错,视为员工主动辞职,也是拿不到任何补偿。
3、被动辞职,企业有过错,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员工均可提出辞职并要求获得补偿。
补偿规定:
1、以过去12个月平均月收入为基数,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如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计算。如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可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2、以工作年限为计算基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超过6个月不满1年,视为1年计算。不满6个月,视为半年支付0.5个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如没有及时签署劳动合同,超出期限部分可获双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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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辞职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劳动和塔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自离,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办离职手续,对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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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小当家Ea
推荐于2016-09-26 · TA获得超过99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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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看了法律条文不理解?
1、应该是第二年的一月十四日算离职。
2、不是“强制”买五金,是不买五金,就是“违法”。
一般我们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经常说的“五险”就没有住房公积金了。
“强制”与“违法”还是有点区别的。
《劳动合同法》是08.01.01开始实施,对以前的没有追溯力,所以只要从08.01.01起开始交社保了,你就不能以这条离职了。
3、你说了好长,我只回答一部分吧。
你们公司的新规定:“如果不想投保的可以领到一百元每月的经济补偿,并签定不入保的合同”是不合法的。
就是签定的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违法合同。公司不能以这种方式不给你们交社保。
交社保,是每个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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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李李HongMu
2007-11-27 · TA获得超过1.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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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然是离开岗位的时间
二\ 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地区不同,比例不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可交可不交
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济补偿金以职工工资为计算标准。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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