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法的一道题目
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购买土地支付与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750万元,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及契税合计62.5万元,2011...
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购买土地支付与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750万元,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及契税合计62.5万元,2011年使用该土地面积的80%开发写字楼,写字楼面积共2000平方米;
(2)开发过程中发生土地拆迁补偿款300万元,前期工程费200万元,支付工程款126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4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80万元,2011未全部完工;
3.4就不要了
问
(1)该房地产公司2011年计算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的低价及相关费用;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开发成本 展开
(1),购买土地支付与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750万元,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及契税合计62.5万元,2011年使用该土地面积的80%开发写字楼,写字楼面积共2000平方米;
(2)开发过程中发生土地拆迁补偿款300万元,前期工程费200万元,支付工程款126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4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80万元,2011未全部完工;
3.4就不要了
问
(1)该房地产公司2011年计算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的低价及相关费用;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开发成本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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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文件规定: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税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3)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6]240号 )文件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如采取其它方式计算分摊的,须报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同意后执行。
(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73号)文件规定:对于小区成片开发、分期立项、分期办理清税手续的项目,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所占竣工清税项目面积比例分配计算确定基础设施费的金额进行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文件规定: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税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3)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6]240号 )文件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如采取其它方式计算分摊的,须报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同意后执行。
(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73号)文件规定:对于小区成片开发、分期立项、分期办理清税手续的项目,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所占竣工清税项目面积比例分配计算确定基础设施费的金额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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