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问题

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001年2月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X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 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001年2月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X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5日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行为,要求第二天回复。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2月15日到达甲水泥厂。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试问: n(1)在此案例中的几个文件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n(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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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政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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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1)建筑公司2001年2月12日的函电是要约邀请; 甲水泥厂当天的回复是要约; 建筑公司2月15日到达的回复为承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仁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标志; 要约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筝同的意思表示。 作为要约,必须具各缔约的目的和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并且在内容上必须完备,具备明确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灵和方式等内容。 所以,建筑公司2001年2月12的函电只是要约邀请,还不构成要约;而甲水泥厂曾天的回复则符合要约的要件。 这样建筑公司2月5日到达的回复则成为承诺。
(2)两者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因为旨筑公司的回复已经迟于约定的时间,虽然这是由二邮局的原因,但是水泥厂马上就通知了建筑公司,所以承诺没有生效,合同关系没有形成。
百度网友1e10f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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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向水泥厂发出的函电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
水泥厂的回复属于要约,之后建筑公司的回复属于承诺。
2、《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收到水泥厂要约后,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邮局的原因没能如期到达水泥厂。水泥厂通知建筑公司承诺超期限,故建筑公司发出的承诺无效。所以,双发合同未成立。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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