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朱甲夫妇有一子朱乙,朱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朱丙。朱乙的妻子早年父母双亡,只有一弟某丁。1997年夏天,朱乙一家三口去外地旅游,不幸因车祸同时丧生。朱甲夫妇悲痛...
朱甲夫妇有一子朱乙,朱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朱丙。朱乙的妻子早年父母双亡,只有一弟某丁。1997年夏天,朱乙一家三口去外地旅游,不幸因车祸同时丧生。朱甲夫妇悲痛万分,在清理朱乙一家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折合人民币6万余员。这时朱乙妻子的弟弟某丁赶来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朱甲认为,丁为自己儿媳的弟弟是外人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发生纠纷!(1)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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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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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总则部分》2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有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由上述解释,可以推定:
1、朱丙先死亡,
2、朱乙夫妻同时死亡。
三、6万余元的遗产分配:
1、先明确各自的遗产范围:即6万余元财产为朱乙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为一人一半,并作为各自的遗产。
2、朱乙的3万余元遗产由朱甲夫妇继承;朱乙妻子的3万余元遗产由某丁继承。
二、由上述解释,可以推定:
1、朱丙先死亡,
2、朱乙夫妻同时死亡。
三、6万余元的遗产分配:
1、先明确各自的遗产范围:即6万余元财产为朱乙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为一人一半,并作为各自的遗产。
2、朱乙的3万余元遗产由朱甲夫妇继承;朱乙妻子的3万余元遗产由某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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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为了确定继承顺序,会认为是朱乙夫妇一起死亡,而他们的女儿朱丙后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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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给儿子和儿媳的买房,买车钱(婚后),因关系不断恶化,现在公婆想把所给的车,房钱要回。(无凭无证)经法律能否要回所给他们的钱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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