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退休年龄中的女工人和女干部怎么鉴定?
在现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是否属于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人事部门认定为干部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人事部门未认定干部的,按照工人对待,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扩展资料:
现行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1999年劳动部颁发的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第一条中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主要以身份来区分,而身份的确定主要以女职工退休前的人事档案记载为准。
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
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目前大多数地区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常规做法是:先看人事档案,档案中写明属于“干部”的女职工55岁退休。对于身份不符合“女干部”条件的,但工作岗位属于管理或技术人员的女职工同样适用55岁退休,工作岗位则以退休前最后签署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进行确定。
推荐于2017-09-0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界定条件: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
以上海为例 ,《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也就是说,目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看其退休时点上,其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