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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李某和梁某于1997年离婚,儿子随梁某生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3年,李某得知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的儿子准备出国深造,就给前妻寄了6万人民币,以资助出国留学的...
成都市民李某和梁某于1997年离婚,儿子随梁某生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3年,李某得知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的儿子准备出国深造,就给前妻寄了6万人民币,以资助出国留学的儿子完成学业。
李某的现任妻子魏某发现此事后,指责丈夫未经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并找到梁某母子,要求退钱,遭到拒绝以后,李某现寻求律师意见。
此案如何依法处理?
(联系共同共有财产和善意取得制度/民事权利能力分析-阐述概念、条件等,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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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现任妻子魏某发现此事后,指责丈夫未经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并找到梁某母子,要求退钱,遭到拒绝以后,李某现寻求律师意见。
此案如何依法处理?
(联系共同共有财产和善意取得制度/民事权利能力分析-阐述概念、条件等,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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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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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可从以下几条线进行思考:
1、李某和魏某确实对案件所涉及的6万元构成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关系;
2、李某给前妻账户汇入6万元以支持儿子出国留学应该成立法律上的正当赠与;
3、就魏某以李某未与其商量便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并不成立,因为受赠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并且李某对外的赠与行为确实可以视为李魏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而为的合法有效的行为。
1、李某和魏某确实对案件所涉及的6万元构成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关系;
2、李某给前妻账户汇入6万元以支持儿子出国留学应该成立法律上的正当赠与;
3、就魏某以李某未与其商量便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并不成立,因为受赠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并且李某对外的赠与行为确实可以视为李魏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而为的合法有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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