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定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请各位同仁帮帮忙~~!谢谢
请问: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至三个月内未签合同的需付双倍的赔偿金.三个月至一年未签的视为企业已同工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上述的时间是从2008年1月算起...
请问: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至三个月内未签合同的需付双倍的赔偿金.三个月至一年未签的视为企业已同工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上述的时间是从2008年1月算起,还是从我入厂的时候开始.比如:我2005年入厂至今未签定一份合同,符不符合第十条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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