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高手麻烦解答道关于合同法题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 1.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2.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1年7月 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2道大题 需要一定的字数 不能太简单,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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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李玥斌
推荐于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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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题
  1有法律依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油料厂在已经履行自己义务的前提下,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对应义务
  合同法总则和买卖合同分则上有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尤其注意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油料厂有权要求对方对待给付

  2
  由第一题分析可得就算合同没有约定,油料厂也有法定的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而追究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就是要求对方实际履行

  3
  分两种情况
  一
  供销社如果确实因为已经交付乙公司黄豆20吨,注意,是交付了,也就是说这20吨已经是由乙公司所有了,这时供销社如果确实没有黄豆,无法履行合同可以根据前引110条~只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责任
  二
  如果供销社只是跟乙公司签订了20吨的合同,还没有实际履行,则30吨黄豆应该由油料厂得10吨,剩下20吨必须以各自约定的价格卖给油料厂10吨卖给乙公司10吨,然后供销社还要对油料厂和乙公司分别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至于第二题

  (1)本案中根据合同性质应为承揽合同,因为本案中所改进的对象,排版设备虽然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因为其质量不够,科技开发公司答应进行改进,而且是因为根据印刷厂需要才进行改进,并且使用印刷厂提供的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可见本案钟虽然设备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是加工改进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去做的,因此为承揽合同。

  合同性质不同对案件结果有影响

  主要表现在本案钟印刷厂的救济手段

  如为买卖合同
  则印刷厂得依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享有解除权
  也可依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以及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如为承揽合同

  定作人得依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有检验权,并可确定由科技开发公司为其制作

  又得依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要求对方重做的权利

  还可依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
  本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因承揽结果不合要求,根据定作人的请求,由科技开发公司承担重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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