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诉讼案件,哪此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上述三类刑事案件,属于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法律规定这几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是适宜的,也是必要的,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公民发生专利纠纷时,应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若干规定》中对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所作的规定。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刑诉法第二条所谓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系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之法官而言。所谓被告,系指有犯罪嫌疑而被侦审者而言。所谓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则不以认定事实为限,凡有关诉讼资料及其它一切情形,均应为同等之注意。
管辖之指定及移转,直接上级法院得以职权或据当事人之声请为之,并不限于起诉以后,在起诉以前,亦得为之。其于起诉后移转者,亦不问诉讼进行之程序及系属之审级如何。惟关于移转裁定,直接上级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时,应由再上级法院裁定之。至于声请指定或移转时,诉讼程序以不停止为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第一审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018-12-04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死亡,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案件;
依法缺席审判的案件。
(第4点为最新增加)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修正案取消了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人犯罪的管辖权。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死亡,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