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继承法案例分析

王某夫妻收养王山为子。王某立遗嘱,全部4间房屋及财产均由其妻继承。后王某病重,怕妻子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料,又立下一份遗嘱,将全部房财产归王山,但王山要赡养其养母,按月给... 王某夫妻收养王山为子。王某立遗嘱,全部4间房屋及财产均由其妻继承。后王某病重,怕妻子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料,又立下一份遗嘱,将全部房财产归王山,但王山要赡养其养母,按月给养母生活费。1999年1月王某病故,王山继承了全部房屋和财产,按月给养母生活费并照料。2001年初,母子关系恶化,王山停止支付生活费。一年后,养母要求脱离养母子关系,按第一次遗嘱内容执行,并诉至法院。该案应如何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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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涉云
2012-05-09 · TA获得超过29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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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份遗嘱都是程序合法地,但是第二份遗嘱的成立生效时第一份遗嘱也就失去效力了,所以遗产的分割应以第二份为准,但是王某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一人是没有权利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他只能处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所以第二份遗嘱是部分有效地,王某只能处分自己的那一份财产,所以此案中王某遗嘱中一般的财产都是王某妻子的,并且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中规定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所以这里面是应该再为王某妻子留一份遗产。再者,王某遗嘱中要求王山按月给养母生活费并照料,这是附义务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太哦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此案中王山不履行遗嘱中的附带义务,王某的妻子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王山接受遗产的权利的。但是王某要求按第一次遗嘱内容执行的诉求是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的。至于脱离木质关系这一条我也不知道咋整了!
树叶303260721
2012-05-09 · 超过26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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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份遗嘱不完全合法 因为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全部4间房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将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其配偶所有。所以,第一份遗嘱不应把全部财产都当作遗产。

(2)第二份遗嘱无效 因为根据《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第二次遗嘱是附条件的,王山停止支付生活费,义务不履行即不生效,王山即无接受遗产的权利。

(3)应将该遗产先分出二分之一归甲妻。因第一份遗嘱部分有效,所以,另二分之一按遗嘱也归甲妻继承。乙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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