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如果超出时间不放人,是否犯法?
犯法的。
如果没有经过批捕程序而羁押超过37天,就构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嫌疑人及家属有权要求释放,也可向检察院反映,直至向法院起诉
一、刑事拘留超过37天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这时候还不能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因此,由我国的规定可知,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就是37天,如果刑事拘留超过了37天,公安机关依然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就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如果超出时间不放人,是否犯法?
答: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到时间就会放人,所以没必要假设如果超出时间不放人是否犯法。
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拘留所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如果超出时间不放人,是否犯法?
答: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到时间就会放人,所以没必要假设如果超出时间不放人是否犯法。
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拘留所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大概计算一下:
Ⅰ.公安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为:3+4(”特殊情况“)+30(流窜、多次、结伙)+7个工作日(批捕决定)=37个自然日+7个工作日;
Ⅱ.而逮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为:2+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交通不便地区的流窜、多次、结伙案件)+2(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x个工作日(三次延长都需要上级检察院、省、自、直检的批准,虽然《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规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日应当与延长前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连续计算“,但不妨碍在中间可能出现久报不回的结果)=7个月+x个工作日;
Ⅲ.审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为:1+0.5(重大、复杂)+【2(退回公安两次补充侦查)+2x1.5(重新计算审查期限)】+x个工作日=6.5个月+x个工作日。
综上,如果未开庭的,期限理论上在14.5月+x个工作日左右,未必构成实际意义上的超级羁押,但更多情况下导致长期羁押的原因是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真的进行了长期羁押的,亲属以及辩护律师都应该提交申请改变强制措施,此时会对羁押期限进行附带审查,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160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又要重新计算侦察期限,因此,只要公安机关能够不断提出新证据的,Ⅱ中的7个月可能就能一直叠加下去。
如果确实有疑问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出合理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如果没有经过批捕程序而羁押超过37天,就构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嫌疑人及家属有权要求释放,也可向检察院反映,直至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