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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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的要求:1、依法申请取得
采集证。2、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当然也就不能出口。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3、依法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4、其他进出口相关手续,如工商税务、海关报检等等。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的要求:1、依法申请取得
采集证。2、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当然也就不能出口。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3、依法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4、其他进出口相关手续,如工商税务、海关报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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