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些关于劳动法的解析题,自己打错了,希望高手能来帮帮我

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调为1000元。2010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以自己已怀孕1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问:(1)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2)甲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假设双方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甲公司可以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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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主要考核《劳动合同法》
1.不合法之处:
(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2.合法。
理由: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该规定适用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形(见42条)。

3.甲公司可以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见46条第5项),除此情形外,尽管属动合同期满终止,企业仍须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见47条及97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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