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些关于劳动法的解析题,自己答错了,希望高手能来帮帮我

2010年5月,李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李某,... 2010年5月,李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李某,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纰漏提出法律意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李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张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1)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2)若李某此时已经怀孕,公司是否还有权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
(3)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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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鸿博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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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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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A . 根据规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必须具备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B.李某利用伪造的司法考试证书,诱骗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是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此合同无效并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若李某此时已经怀孕,公司是否还有权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
有权解除。
劳动法禁止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并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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