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辅导班需要什么证件或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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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要办“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
培训机构分类:大体分为民办中小学文化培训、艺术培训、职业培训三个大类,另外民办幼儿园、民办全日制学校(私立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学)也必须办理办学许可证。
国家重点抓的几种:国家现在对中小学文化培训机构和幼儿园抓得最紧,必须办理办学许可证,否则属于违规办学,多部门联合执法,轻则给予罚款并下发整改限期通知书,严重的可能会封门甚至拘留。
为什么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一、 办学许可证全国统一的基本政策说明:
1. 关于办学许可证这个事情,政府的任何一份文件都是从如下五个方面加以规定的:
(1)场地要求;(2)人员要求;(3)资金资产;(4)设施设备;(5)制度文件;
其中前三个属于硬性要求,设施设备一般比较容易处理,你正正规规做培训,肯定要花钱购买,制度文件根据政策要求自己制作;
2. 对于场地,全国性的统一要求如下:
(1) 安全合法、产权清晰,
①安全就是要有“一次消防”合格证明,简称“一消”;
②合法就是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产权清晰就是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而且不是军产,因为国家规定军产是不可以做有偿服务的;
④没有房产证没有关系,有很多种情况都是没有房产证的,但必须安全合法;
⑤“一消”就是大楼建设完成后的首次消防验收,这个消防验收一般是由开发商来完成的,如果大楼没有一次消防,安全性或合法性一定是存在问题的 ;
综上所述,没有一消的、没有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是军产的、存在产权纠纷的,这几种情况必须更换场地。
(2) 不是工业用地、不是住宅、不是危房、不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 任何地区的办学许可证都包含办理二次消防这个步骤,虽然有些地区对小微项目二次消防办理的结论叫“不予受理通知书”,但这并不是说不需要二消,而是简化了二消的审核流程;
(4)一楼以上的必须有两个下楼的步行楼梯,每个教室必须安装摄像头;
(5)有小学生的必须三楼以下,没有小学生有初高中生的必须五楼以下,招生对象为18岁以上成年人的无楼层限制;
3. 其他的具体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一般情况有一个统一的省级文件、一个地级市的设置标准、然后各个区(县)在政务服务网站上有具体的办理细节要求。
4. 全日制学校的政策: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筹设时至少缴纳60%,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具体的设置标准(以武汉市为准):具体见《武汉市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武汉市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武汉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武汉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等,可以在武汉市教育局网站上查询。
每个省、每个地级市有自己的标准,大同小异,你可以去地级市的教育局网站查询。
培训机构分类:大体分为民办中小学文化培训、艺术培训、职业培训三个大类,另外民办幼儿园、民办全日制学校(私立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学)也必须办理办学许可证。
国家重点抓的几种:国家现在对中小学文化培训机构和幼儿园抓得最紧,必须办理办学许可证,否则属于违规办学,多部门联合执法,轻则给予罚款并下发整改限期通知书,严重的可能会封门甚至拘留。
为什么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一、 办学许可证全国统一的基本政策说明:
1. 关于办学许可证这个事情,政府的任何一份文件都是从如下五个方面加以规定的:
(1)场地要求;(2)人员要求;(3)资金资产;(4)设施设备;(5)制度文件;
其中前三个属于硬性要求,设施设备一般比较容易处理,你正正规规做培训,肯定要花钱购买,制度文件根据政策要求自己制作;
2. 对于场地,全国性的统一要求如下:
(1) 安全合法、产权清晰,
①安全就是要有“一次消防”合格证明,简称“一消”;
②合法就是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产权清晰就是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而且不是军产,因为国家规定军产是不可以做有偿服务的;
④没有房产证没有关系,有很多种情况都是没有房产证的,但必须安全合法;
⑤“一消”就是大楼建设完成后的首次消防验收,这个消防验收一般是由开发商来完成的,如果大楼没有一次消防,安全性或合法性一定是存在问题的 ;
综上所述,没有一消的、没有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是军产的、存在产权纠纷的,这几种情况必须更换场地。
(2) 不是工业用地、不是住宅、不是危房、不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 任何地区的办学许可证都包含办理二次消防这个步骤,虽然有些地区对小微项目二次消防办理的结论叫“不予受理通知书”,但这并不是说不需要二消,而是简化了二消的审核流程;
(4)一楼以上的必须有两个下楼的步行楼梯,每个教室必须安装摄像头;
(5)有小学生的必须三楼以下,没有小学生有初高中生的必须五楼以下,招生对象为18岁以上成年人的无楼层限制;
3. 其他的具体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一般情况有一个统一的省级文件、一个地级市的设置标准、然后各个区(县)在政务服务网站上有具体的办理细节要求。
4. 全日制学校的政策: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筹设时至少缴纳60%,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具体的设置标准(以武汉市为准):具体见《武汉市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武汉市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武汉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武汉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等,可以在武汉市教育局网站上查询。
每个省、每个地级市有自己的标准,大同小异,你可以去地级市的教育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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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到当地的教育部门和工商部门详细咨询
貌似需要好多认证和条件审核的
一、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试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未经市教委批准 ,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区教委发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北京市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区教委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区教委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学校批准成立后,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通知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应交区教委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应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区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委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账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报区教委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委收回办学许可证
貌似需要好多认证和条件审核的
一、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试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未经市教委批准 ,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区教委发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北京市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区教委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区教委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学校批准成立后,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通知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应交区教委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应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区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委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账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报区教委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委收回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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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补习班需要的证件手续:教育部门的审批证、老师的职业资格证书、房屋的使用证明、安全证书-防火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金。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职业培训资质审批流程:
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
4、发证: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
扩展资料:
职业培训资质申请条件
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配备专职的校长;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参考资料: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哪些手续证件-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办理指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职业培训资质审批流程:
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
4、发证: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
扩展资料:
职业培训资质申请条件
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配备专职的校长;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参考资料: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哪些手续证件-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办理指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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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辅导班,应符合下列条件:
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
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
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
有正常师资来
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
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辅导班日常管理工作;
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
目标、原则和辅导班类型,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
有辅导班名称,辅导班名称应体现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名称中不得
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
二、辅导班申办者
辅导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也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凡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辅导班申办者,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三、申请资格
申请举办辅导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办园的可行性匠告、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幼
儿园章程等书面材料。
辅导班章程应当表明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辅导班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辅导班法定代
表人、辅导班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四、批准条件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办者书面阐明。
登记内容应包括辅导班名称、辅导班法人代表、辅导班地址、辅导班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和范围、办园规模、教职工人数。经登记的,应按登记部门所确定的筹
建期限进行辅导班的筹备工作,筹建期限根据筹建的实际需要确定。逾期不建成人为拖建的,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五、辅导班筹备结束,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
辅导班主办者凭办园许可证向区、县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并由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才可公开向社会招生。
六、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辅导班的名称与其他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市教委主管部门责成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改。
七、辅导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辅导班因故决定终止举办辅导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并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副本、收费许可正、幼儿园公章,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八、辅导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如需进行较大规模拆建的,应征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门的同意。
九、辅导班通过本市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在全国性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市教育部门的审核。
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
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
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
有正常师资来
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
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辅导班日常管理工作;
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
目标、原则和辅导班类型,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
有辅导班名称,辅导班名称应体现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名称中不得
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
二、辅导班申办者
辅导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也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凡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辅导班申办者,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三、申请资格
申请举办辅导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办园的可行性匠告、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幼
儿园章程等书面材料。
辅导班章程应当表明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辅导班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辅导班法定代
表人、辅导班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四、批准条件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办者书面阐明。
登记内容应包括辅导班名称、辅导班法人代表、辅导班地址、辅导班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和范围、办园规模、教职工人数。经登记的,应按登记部门所确定的筹
建期限进行辅导班的筹备工作,筹建期限根据筹建的实际需要确定。逾期不建成人为拖建的,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五、辅导班筹备结束,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
辅导班主办者凭办园许可证向区、县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并由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才可公开向社会招生。
六、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辅导班的名称与其他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市教委主管部门责成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改。
七、辅导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辅导班因故决定终止举办辅导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并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副本、收费许可正、幼儿园公章,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八、辅导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如需进行较大规模拆建的,应征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门的同意。
九、辅导班通过本市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在全国性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市教育部门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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