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最好能详细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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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西敏制)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英联邦成员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目前为伊丽莎白二世。实际上,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大卫·卡梅伦; zh-hant大卫·卡麦隆于2010年5月11日起执政),他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君临国会”(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政府
英国政府正式名称为“女王陛下政府”或“国王陛下政府”(取决于在位君主),负责英国的行政功能。首相为政府首脑,由英国君主任命,但是依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首脑,组成政府。大约20名最资深的政府部长和首相本人组成内阁。
政府对议会负责,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将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或宣布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实践中,各政党指任一名“党鞭”,以保证所有该党的议员根据党的政策投票。这确保了一个在下议院中有较大比例优势的政党能够组成一个稳定的政府。但是一个只在下议院拥有微弱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甚或是一个多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就会比较脆弱。
国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就是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下议院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许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无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党并不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几乎所有时候在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的领袖被君主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议会中一般都会有一个超过半数的政党,这要归功于英国采用的简单多数投票制度(由于缺少比例代表机制,政党之间的差距容易被扩大,因此占优势的政党很难不获得超过多数席位)。这也使得多党联合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变小。一般情况下英国君主会询问那位将组政府的未来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议院生存下来,而在一个政党占多数的情况下这不会是一个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君主会要求一名议员“组成一个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这时一个未获下议院半数议席的政党就必须组成一个多党联合政府。但后一种情况只在战争时期出现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组成不需要下议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对议会开幕时君主的致词(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议会所获得的第一个对新政府表达意见的机会。
上议院
上议院曾经是一个世袭的贵族议院,但是目前英国正在对上议院进行重大改革,现在的上议院成员有部分还是世袭贵族,其他则是获任命的议员(所谓终身贵族,即他们无法将贵族头衔传给后代)。上议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会接受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以节省时间,并避免发生两院冲突的窘境。
上议院也是英国的最高申诉司法机构,但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上议院议员(法律议员,Law Lords)拥有司法仲裁权。
国王(或女王)
在名义上,国王(或女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英格兰教会最高领袖,也参加立法机关活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主要扮演礼仪性角色。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机构是政治中立的组织,协助政府处理行政事务。公共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的内政部门管辖,每个主要部门都有一名内阁大臣负责。大多数政府部门总部都设在白厅(伦敦的一条街名)上或周围,因此“白厅”逐渐成为英国公共服务部门的代名词。
权力下放
除了位于伦敦的英国上议院外,现在苏格兰、威尔斯和北爱尔兰都拥有自己的议会,这些议会中的部分议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虽然这些二级政府拥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权限,他们的权力还是无法足够大到能与英国议会抗衡。三个地方议会之间的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苏格兰议会拥有立法权,而威尔斯议会政府则只能决定具体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给威尔斯的预算。此外,这些议会的存在不受宪法保障,它们的具体权责范围也可由英国议会决定增大或缩小。
因此,英国被认为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单一制国家。这与联邦制国家是不同的。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议会的地位得到宪法承认,其权限范围和职责都有明确保障,中央议会无权随意剥夺这些权力。
英国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继续下放中央权力。在未来的几年中,英格兰部分地区的民众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是否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政府领导人。
地方政府
英国全国被分为许多地方当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当局再分为许多行政区。在地方选举(一般在每年的5月举行,各地区的选举会错开举行,而不会集中在1年)中,每个行政区选举一名代表(地方议会议员,Councillor)参与地方当局。
地方当局负责有关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间的管理。它们是最基层的权力机构。
选举
英国使用多种不同的选举制度。英国的国会大选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1999年工党政府在设立苏格兰、威尔斯和伦敦议会时为地方议会确定了使用联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而北爱尔兰议会选举使用的则是单记可让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欧洲议会选举使用了政党比例代表制。
由于简单多数制所产生的对选票差距的扩大作用,在过去的几次国会选举中,一个获得40%左右选票的政党平均可分配到英国下议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鲍德温领导的保守党获得大胜以来就没有第二个政党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超过50%的选票。总得票数较少的政党却在国会中拥有更多席位的情况自二战结束以来倒发生了两次。出现这种不正常情况的原因是,英国拥有多党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单一选区中,一名候选人可能以少过半数的得票而赢得胜利。
对选举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议程上重要的一项,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员会所提出的采用联立投票制的建议遭政府忽视以来,目前的工党政府并未进行其他任何试图改革选举制度的尝试。在可预见的未来,政府将不太可能对选举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选民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导致工党政府丧失在国会的压倒性优势。
低投票率是困绕英国的一个问题,上次国会改选的投票率只有59%。
政党
在英国大部分地区都有三大主要政党并立,但在北爱尔兰,这些政党都没有明显的优势,其中的两个——工党和自由民主党甚至不在北爱尔兰推举候选人。这三大政党自1678年以来就交替执政过。
北爱尔兰以外地区的主要政党有:
工党保守党(正式名称为保守与统一党)自由民主党此外,以下两个政党在下议院中没有议席,却在欧洲议会中拥有代表英国的议席:
英国绿党英国独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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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英国政府正式名称为“女王陛下政府”或“国王陛下政府”(取决于在位君主),负责英国的行政功能。首相为政府首脑,由英国君主任命,但是依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首脑,组成政府。大约20名最资深的政府部长和首相本人组成内阁。
政府对议会负责,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将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或宣布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实践中,各政党指任一名“党鞭”,以保证所有该党的议员根据党的政策投票。这确保了一个在下议院中有较大比例优势的政党能够组成一个稳定的政府。但是一个只在下议院拥有微弱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甚或是一个多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就会比较脆弱。
国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就是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下议院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许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无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党并不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几乎所有时候在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的领袖被君主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议会中一般都会有一个超过半数的政党,这要归功于英国采用的简单多数投票制度(由于缺少比例代表机制,政党之间的差距容易被扩大,因此占优势的政党很难不获得超过多数席位)。这也使得多党联合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变小。一般情况下英国君主会询问那位将组政府的未来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议院生存下来,而在一个政党占多数的情况下这不会是一个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君主会要求一名议员“组成一个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这时一个未获下议院半数议席的政党就必须组成一个多党联合政府。但后一种情况只在战争时期出现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组成不需要下议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对议会开幕时君主的致词(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议会所获得的第一个对新政府表达意见的机会。
上议院
上议院曾经是一个世袭的贵族议院,但是目前英国正在对上议院进行重大改革,现在的上议院成员有部分还是世袭贵族,其他则是获任命的议员(所谓终身贵族,即他们无法将贵族头衔传给后代)。上议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会接受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以节省时间,并避免发生两院冲突的窘境。
上议院也是英国的最高申诉司法机构,但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上议院议员(法律议员,Law Lords)拥有司法仲裁权。
国王(或女王)
在名义上,国王(或女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英格兰教会最高领袖,也参加立法机关活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主要扮演礼仪性角色。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机构是政治中立的组织,协助政府处理行政事务。公共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的内政部门管辖,每个主要部门都有一名内阁大臣负责。大多数政府部门总部都设在白厅(伦敦的一条街名)上或周围,因此“白厅”逐渐成为英国公共服务部门的代名词。
权力下放
除了位于伦敦的英国上议院外,现在苏格兰、威尔斯和北爱尔兰都拥有自己的议会,这些议会中的部分议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虽然这些二级政府拥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权限,他们的权力还是无法足够大到能与英国议会抗衡。三个地方议会之间的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苏格兰议会拥有立法权,而威尔斯议会政府则只能决定具体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给威尔斯的预算。此外,这些议会的存在不受宪法保障,它们的具体权责范围也可由英国议会决定增大或缩小。
因此,英国被认为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单一制国家。这与联邦制国家是不同的。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议会的地位得到宪法承认,其权限范围和职责都有明确保障,中央议会无权随意剥夺这些权力。
英国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继续下放中央权力。在未来的几年中,英格兰部分地区的民众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是否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政府领导人。
地方政府
英国全国被分为许多地方当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当局再分为许多行政区。在地方选举(一般在每年的5月举行,各地区的选举会错开举行,而不会集中在1年)中,每个行政区选举一名代表(地方议会议员,Councillor)参与地方当局。
地方当局负责有关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间的管理。它们是最基层的权力机构。
选举
英国使用多种不同的选举制度。英国的国会大选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1999年工党政府在设立苏格兰、威尔斯和伦敦议会时为地方议会确定了使用联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而北爱尔兰议会选举使用的则是单记可让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欧洲议会选举使用了政党比例代表制。
由于简单多数制所产生的对选票差距的扩大作用,在过去的几次国会选举中,一个获得40%左右选票的政党平均可分配到英国下议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鲍德温领导的保守党获得大胜以来就没有第二个政党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超过50%的选票。总得票数较少的政党却在国会中拥有更多席位的情况自二战结束以来倒发生了两次。出现这种不正常情况的原因是,英国拥有多党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单一选区中,一名候选人可能以少过半数的得票而赢得胜利。
对选举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议程上重要的一项,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员会所提出的采用联立投票制的建议遭政府忽视以来,目前的工党政府并未进行其他任何试图改革选举制度的尝试。在可预见的未来,政府将不太可能对选举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选民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导致工党政府丧失在国会的压倒性优势。
低投票率是困绕英国的一个问题,上次国会改选的投票率只有59%。
政党
在英国大部分地区都有三大主要政党并立,但在北爱尔兰,这些政党都没有明显的优势,其中的两个——工党和自由民主党甚至不在北爱尔兰推举候选人。这三大政党自1678年以来就交替执政过。
北爱尔兰以外地区的主要政党有:
工党保守党(正式名称为保守与统一党)自由民主党此外,以下两个政党在下议院中没有议席,却在欧洲议会中拥有代表英国的议席:
英国绿党英国独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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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
政体
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 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政党 (1)保守党(Conservative Party): 执政党。前身为1679年成立的托利党,1833年改称现名。该党从1979至1997年4次连续执政,成为20世纪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政党。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两次大选中惨败于工党。2010年5月保守党击败工党,与自由民主党联合组阁,上台执政。保守党的支持者一般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主张自由市场经济。通过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减少公共开支等措施来压低通货膨胀。主张限制工会权利,加强“法律”和“秩序”。 近年来,提出实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关注教育、医疗、贫困等社会问题。强调维护英国主权,反对“联邦欧洲”,反对加入欧盟,主张建立“大西洋共同体”以加强英美特殊关系。强调北约仍是英国安全与防务的基石。现有党员30多万名。 温斯顿·丘吉尔 二战时的英国首相 (2)工党(Labour Party):主要反对党。1900年成立,原名劳工代表委员会,1906年改用现名。该党曾于1924,1929~1931,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执政。1997年大选获胜,2001年6月大选后蝉联执政。2010年5月工党在英大选中失利。工党近年来更多倾向于中产阶级的利益,与工会关系有所疏远。布莱尔当选工党领袖后,政治上提出“新工党、新英国”的口号,取消党章中有关公有制的第四条款,经济上主张减少政府干预,严格控制月公共开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建立现代福利制度。对外主张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欧洲一体化持积极态度,主张加入欧元,主张同美国保持特殊关系。现有党员近40万名,领袖爱德华·米利班德。 (3)自由民主党(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内支持同自由党合并的多数派组成。2010年5月自由民主党与保守党联合组阁,上台执政。主张继续维持与工党的合作关系,推动工党在地方选举及下院选举中实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务、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问题上采取比工党更“进步”的政策。现有党员约10万名,领袖尼克·克莱格。 此外,英国其他政党还有:苏格兰民族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尔士民族党(Plaid Cymru) 以及北爱尔兰一些政党如:北爱尔兰统一党(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统一党(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会民主工党(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党(Sinn Fein) 等。 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下院拥有最终立法权。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宪法 英国宪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君主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权有限和个人自由。有的学者如斯托布斯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司法 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 司法组织 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当地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裁判所发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终审管辖权,不服裁判所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普通法院上诉。 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英国没有司法部,大法官拥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法官必须是“法律协会”的出庭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职。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优厚。 女王 国王为元首。现任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女王伊丽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1952年2月6日继位,1953年6月2日加冕。英国女王只是权利的象征,首相则负责国家的日常生产生活,英国女王也是英联邦的元首,但是现在的英联邦则是一个个独立的国家组成的,所以英国女王也只是英联邦的象征而已。 自从1952年就位以来,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国的元首,她也是埃格伯特国王的直系后裔。在其执政期间,埃格伯特国王于公元829年统一了英国。在议会制诞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经在英国存在了数百年,期间仅仅中断过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当时英国采用了共和国的体制。数百年以来,君主的绝对权力遭到不断的侵蚀和削弱,尽管如此,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征意义。
政体
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 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政党 (1)保守党(Conservative Party): 执政党。前身为1679年成立的托利党,1833年改称现名。该党从1979至1997年4次连续执政,成为20世纪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政党。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两次大选中惨败于工党。2010年5月保守党击败工党,与自由民主党联合组阁,上台执政。保守党的支持者一般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主张自由市场经济。通过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减少公共开支等措施来压低通货膨胀。主张限制工会权利,加强“法律”和“秩序”。 近年来,提出实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关注教育、医疗、贫困等社会问题。强调维护英国主权,反对“联邦欧洲”,反对加入欧盟,主张建立“大西洋共同体”以加强英美特殊关系。强调北约仍是英国安全与防务的基石。现有党员30多万名。 温斯顿·丘吉尔 二战时的英国首相 (2)工党(Labour Party):主要反对党。1900年成立,原名劳工代表委员会,1906年改用现名。该党曾于1924,1929~1931,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执政。1997年大选获胜,2001年6月大选后蝉联执政。2010年5月工党在英大选中失利。工党近年来更多倾向于中产阶级的利益,与工会关系有所疏远。布莱尔当选工党领袖后,政治上提出“新工党、新英国”的口号,取消党章中有关公有制的第四条款,经济上主张减少政府干预,严格控制月公共开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建立现代福利制度。对外主张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欧洲一体化持积极态度,主张加入欧元,主张同美国保持特殊关系。现有党员近40万名,领袖爱德华·米利班德。 (3)自由民主党(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内支持同自由党合并的多数派组成。2010年5月自由民主党与保守党联合组阁,上台执政。主张继续维持与工党的合作关系,推动工党在地方选举及下院选举中实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务、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问题上采取比工党更“进步”的政策。现有党员约10万名,领袖尼克·克莱格。 此外,英国其他政党还有:苏格兰民族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尔士民族党(Plaid Cymru) 以及北爱尔兰一些政党如:北爱尔兰统一党(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统一党(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会民主工党(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党(Sinn Fein) 等。 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下院拥有最终立法权。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宪法 英国宪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君主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权有限和个人自由。有的学者如斯托布斯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司法 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 司法组织 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当地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裁判所发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终审管辖权,不服裁判所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普通法院上诉。 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英国没有司法部,大法官拥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法官必须是“法律协会”的出庭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职。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优厚。 女王 国王为元首。现任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女王伊丽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1952年2月6日继位,1953年6月2日加冕。英国女王只是权利的象征,首相则负责国家的日常生产生活,英国女王也是英联邦的元首,但是现在的英联邦则是一个个独立的国家组成的,所以英国女王也只是英联邦的象征而已。 自从1952年就位以来,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国的元首,她也是埃格伯特国王的直系后裔。在其执政期间,埃格伯特国王于公元829年统一了英国。在议会制诞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经在英国存在了数百年,期间仅仅中断过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当时英国采用了共和国的体制。数百年以来,君主的绝对权力遭到不断的侵蚀和削弱,尽管如此,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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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为国家元首,行政机关由首相领导。
国家元首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1926年4月21日出生,1952年2月6日即位,1953年6月2日加冕。
议会
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目前,上院共有议员699名,议长欧文勋爵,主要由王室成员、新封终身贵族、少量世袭贵族、司法贵族及教会领袖组成,不经选举产生。下院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本届下院于2001年5月选出,截至目前,在659个议席中,工党占413席、保守党166席、自民党52席、其他小党28席。下议院议长为迈克尔。马丁。
政府
现政府为工党政府,于1997年5月1日执政。2001年6月7日,工党再次获得大选胜利,并继续执政。主要成员为:首相、首席财政大臣兼文官部大臣托尼。布莱尔,副首相普雷斯科特,内政大臣布兰科特,环境、交通及地区事务大臣斯蒂文。拜尔斯,财政大臣戈登。布朗,外交大臣杰克。斯特劳,上院议长兼大法官欧文勋爵,贸工大臣帕特丽夏。休伊特,国防大臣杰弗里。胡恩等。
政治制度
英国有着悠久的议会民主传统,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为国家元首,目前是伊莉莎白二世。英国的立法机关,也就是议会,目前拥有两个议院。下议院地位较重要,上议院主要是修订法律的机构。
行政机关由首相领导,英国现任首相为工党的托尼·布莱尔。通常,首相是在下议院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领袖。该政党其他主要成员与首相一起组成内阁,即主要的行政机构。
从严格意义上讲,英国并非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但现任政府最近在苏格兰及威尔士成立了地方分权机构,如设在爱丁堡的苏格兰议会及设在卡地夫的威尔士议会。英国还试图成立北爱地方分权政府,但是由于各政党之间存在纷争,以至于被暂时搁置下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立法、司法制度与苏格兰、北爱尔兰大不相同。同样,苏格兰的法律与英格兰的法律也有不少的差异。虽然北爱尔兰有不少议会法令,但大部分都遵从英格兰的惯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拥有全国统一的最高法院(上议院),目前英国许多立法适用于英国全境。
英国司法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
国家元首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1926年4月21日出生,1952年2月6日即位,1953年6月2日加冕。
议会
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目前,上院共有议员699名,议长欧文勋爵,主要由王室成员、新封终身贵族、少量世袭贵族、司法贵族及教会领袖组成,不经选举产生。下院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本届下院于2001年5月选出,截至目前,在659个议席中,工党占413席、保守党166席、自民党52席、其他小党28席。下议院议长为迈克尔。马丁。
政府
现政府为工党政府,于1997年5月1日执政。2001年6月7日,工党再次获得大选胜利,并继续执政。主要成员为:首相、首席财政大臣兼文官部大臣托尼。布莱尔,副首相普雷斯科特,内政大臣布兰科特,环境、交通及地区事务大臣斯蒂文。拜尔斯,财政大臣戈登。布朗,外交大臣杰克。斯特劳,上院议长兼大法官欧文勋爵,贸工大臣帕特丽夏。休伊特,国防大臣杰弗里。胡恩等。
政治制度
英国有着悠久的议会民主传统,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为国家元首,目前是伊莉莎白二世。英国的立法机关,也就是议会,目前拥有两个议院。下议院地位较重要,上议院主要是修订法律的机构。
行政机关由首相领导,英国现任首相为工党的托尼·布莱尔。通常,首相是在下议院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领袖。该政党其他主要成员与首相一起组成内阁,即主要的行政机构。
从严格意义上讲,英国并非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但现任政府最近在苏格兰及威尔士成立了地方分权机构,如设在爱丁堡的苏格兰议会及设在卡地夫的威尔士议会。英国还试图成立北爱地方分权政府,但是由于各政党之间存在纷争,以至于被暂时搁置下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立法、司法制度与苏格兰、北爱尔兰大不相同。同样,苏格兰的法律与英格兰的法律也有不少的差异。虽然北爱尔兰有不少议会法令,但大部分都遵从英格兰的惯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拥有全国统一的最高法院(上议院),目前英国许多立法适用于英国全境。
英国司法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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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威斯敏斯特体系)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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