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解释 38条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请问这是连带责任吗这里需要考虑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吗?...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请问这是连带责任吗
这里需要考虑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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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的,债权人行权时可以选择保证人也可以选择物的担保人。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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