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6条

如何理解: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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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安危险品运输
2012-05-28 · TA获得超过590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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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说你与我是好朋友,因创业需要向他人借钱,我出面保证专款专用,假如你把这借的钱用于赌博了,我就是未尽到保证义务,我就会有责任要赔偿了。
如果你确实把这借款于约定的经营活动,但不幸亏损了,这与我无关。因为我已经尽到了监管的保证义务,不再让我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我的保证范围就是你的借款用途,除此之外的还款能力,不在我担保的范围,在担保中这是最轻的责任。
毓政苑
2012-05-28 · TA获得超过1.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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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阐述了第三人向应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所以分两部分理解:
1.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这部分很容易理解,第三人如期履行其保证的义务,不承担义务外的责任.
2.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说的是如果资金流失上一原因是由于第三人没有恪守监督义务而产生的话,第三人应当对此种结果负责,责任范围限于第三人义务的范围.之所以说是种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是相对于流失的资金而言的,毕竟,第三人未履行监督支付义务违反的是担保合同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责任,因此,赔偿责任是在违约责任之后补充责任.目的当然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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