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

一个是6个月,一个是2年,以哪个为准?... 一个是6个月,一个是2年,以哪个为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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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chenjh
2012-10-06 · 超过2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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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不矛盾,如果完全没有约定的话,保证期间为6个月,如果写明了类似“直至还清本息”之类的话,保证期间为2年。这样规定的原因是,许多人不知道“直至还清本息”的约定是无效的,但如果视为6个月的话又太短了,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况下为6个月。
百姓的法律顾问
高粉答主

推荐于2018-04-05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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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没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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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俗No
2018-09-15 · TA获得超过604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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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25、26条讲的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起6个月。
《担保法解释》32条讲的是约定不明的情形。本来保证期间有约依约,如果约定一万年,那么就一万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笼统的讲保证债务人到还清为止,这就等于约定不明,那么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不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一万年,那就是一万年。如果没约,都6个月。如果约得笼统,那就法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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