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银行承兑汇票熟悉的朋友帮忙解答下!
申请人河南欧讯科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号码:31300051/20376571;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0元;付款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
申请人河南欧讯科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号码:31300051/20376571;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0元;付款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2年2月9日;出票人:惠州市金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惠州市保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河南欧讯科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这段文字中付款行,出票人,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均扮演什么角色?最后背书人是什么意思?几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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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开立,由银行承诺付款的银行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中:
付款行:承诺付款的银行,一旦银票满足付款要件,即由该银行划付所载款项
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人
收款人:依据真实贸易背景,出票人与银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最后被背书人:背书是票据的一种权利转移形式,背书人是票据权力的原拥有人,被背书人是票据权利的转移方,最后被背书人即票面记载至公示之日最后的权力所有人
通过该公示催告信息,可以确定票载有效要素,但无法判定票的周转流程,公示催告是银行承兑汇票在遗失后判定合法权利的一种手段
银行承兑汇票中:
付款行:承诺付款的银行,一旦银票满足付款要件,即由该银行划付所载款项
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人
收款人:依据真实贸易背景,出票人与银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最后被背书人:背书是票据的一种权利转移形式,背书人是票据权力的原拥有人,被背书人是票据权利的转移方,最后被背书人即票面记载至公示之日最后的权力所有人
通过该公示催告信息,可以确定票载有效要素,但无法判定票的周转流程,公示催告是银行承兑汇票在遗失后判定合法权利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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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的诈骗 最后背书人付款给了收款人 收款人申请了票面挂失 最后背书人受损失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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