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2012年1月19日中午,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路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奥迪试驾车(车号ABCD001)与一辆江淮轿车相撞。江淮轿车是在左转时被奥迪直接撞进了路边的绿化带内。... 2012年1月19日中午,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路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奥迪试驾车(车号ABCD001)与一辆江淮轿车相撞。江淮轿车是在左转时被奥迪 直接撞进了路边的绿化带内。事故发生时,奥迪试驾车由客户甲驾驶,试驾人乙坐在一旁指挥,销售员丙也在车内;由于奥迪车的气囊及时打开,车内无人员伤亡。江淮轿车内乘坐的是一对年轻夫妇丁戊,由丈夫开车,妻子坐在车的后排上。驾驶员丁当场死亡,其妻子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题

1、假如交警认定这次事故双方各负一半的责任,丁、戊的家人(双方都有父母;儿子小A,5岁,现随爷爷奶奶生活;),欲起诉对方,列出所有当事人及他们的诉讼地位,并说明为什么?

2、此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3、根据所学的民事讼讼法的知识,以下证据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1)地面上散落着一些大小不一的汽车车体的碎片。

(2)小刘是附近高校的一名学生,事发时他正行走至学校大门附近,目睹了整个现场,据他说:“我正要出学校门,就看到一辆小轿车正在准备往学校门口左拐。突然,一辆由北往南行驶的奥迪车疾驰而过,‘嘭――’的一声,声音特别大,两辆车就撞在了一起,其中那辆左转的私家车就被撞翻了,最后翻到了路边的绿化带里。

(3) 交警勘察现场, 注意到奥迪车仪表盘上显示的转速为3000,时速100左右。

(4)据附近高校的一名张姓学生介绍,该车乘坐着一男一女两个人,男的是驾驶员,女的则坐在车后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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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lfu1
2012-06-03 · TA获得超过65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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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有丁、戊的父母和小A,他们作为被害人丁和戊的近亲属,可以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其中丁的父母和小A是被害人丁的近亲属,戊的父母和小A是戊的近亲属。被告有驾驶员甲、试驾人乙或者其雇主和单位。驾驶员甲作为侵权人应当负侵权责任,试驾人乙作为指挥者,有提醒和监督客户安全守法驾驶的义务,驾驶员在学校门口超速行驶,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是受雇主雇佣,其雇主或单位应当承担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此案可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因为该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民诉法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不是单一被告,为方便诉讼,原告应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应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3、(1)属于物证;(2)属于证人证言;(3)属于书证;(4)属于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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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AS
2012-06-02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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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1. 自诉人:丁,戊的父母等近亲属。
原因: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自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原告,执行控诉职能,具有独立完整的诉讼地位。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丁,戊的儿子小A为为行为能力人,所以不参加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客户甲和试驾人乙。
原因:甲乙有过错;
甲乙的过错与损害结果又因果关系

2.天桥区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在天桥区。

3.(1)物证
(2)证人证言
(3)电子数据
(4)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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