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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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元律师
2021-08-21 · 养天地之正气,法古今之完人!
王小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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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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