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被偷算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外卖被偷应当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是当顾客没有告诉外卖员或者商家将外卖放在何处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的货物交付方式如无特别约定,以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故商家应将“外卖”交到顾客手中才算完成交付。若商家在未经得顾客同意的前提下, 擅自将外卖放在某处导致丢失,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是外卖员或商家与顾客联系达成口头协议,协定将外卖放置于某处。这实际上是对货物的交付条款进行了一次修改。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交付方式已发生改变。外卖员或商家确实按约定履行了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