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怀疑顾客盗窃有权搜身吗
法律分析:法律明确禁止经营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严禁侵犯、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也就是说,经营者并没有检查、扣押顾客的权利,顾客也没有接受检查、被扣押的义务。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经营者无权认定顾客是否具有偷盗行为;如果真的存在盗窃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经营者采取搜身这种侮辱性的手段,侵害了消费者的名誉权,扣押行为更是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经营者侮辱、搜查消费者或者侵扒斗弊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春族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销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超市并没有检查、扣押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也没有接受检查、被扣押的义务。
如果,超市经营者采取强制搜身等这种侮辱性的手段扣押消费者的,应当构成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40条第3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超市经营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第11条规定,因购买商品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态弊权利。因此,就算是超市经营者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消费者有“盗窃”行为也千万不要对其进行搜身,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报警等方式,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处理。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空高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
第十一条【获得斗闭尺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