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理解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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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外力干涉而自由决定个人宗教信仰和参加宗教仪式的权利。从宗教信仰本身的字义看,它仅指人的一种精神状态,是作为主体的人对某一教派的依从或对某一人格神的皈依。如果说思想是自由的,那么信仰也必然是自由的。然而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宗教信仰往往以排他型方式存在,信仰某种宗教的人,对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往往以“异教徒”待之,加以歧视、限制甚至予以讨伐。正是对其他宗教信仰的不宽容,才导致人类历史上多次发生宗教冲突甚至宗教战争。
就一国范围内而言,常常通过建立相关制度的办法来规范人们的宗教信仰问题。正因如此,宗教信仰是否自由,往往成为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标尺。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在宪法和法律中确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即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等。我国虽然在根本法上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神圣地位,然而,这些规定能否落到实处,还与以下因素密切相关:①冷战思维导致的对西方宗教的恐惧症,在更多时候常将西方传入的宗教视为洪水猛兽,并直接与外国势力的支配、干涉联系起来。②大一统封建因素的影响。中国自秦汉以来即实行封建制度,以大一统的框架来运作,而这种大一统不仅要求疆域统一,还要求思想统一。在这个意义上,很多人将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视为一种异己力量,必欲除之而后快。③社会环境导致的大众认知。中国自古以来即缺乏宗教传统,因而在许多人的眼里,宗教信仰自由并非什么了不得的权利,有没有或有多少都无所谓,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人们观念上对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漠视,对于那些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也就不那么敏感。我们应该改变过去对于宗教谈虎色变的观念,树立宗教是文化、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力量的正确观念。
目前我国因为宗教信仰而发生的纠纷并不少见,但是,围绕宗教信仰自由而发生的司法裁判却属少见。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说明了人们对于宗教还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法治还不够完善的必然结果。权利总是存在着被侵害的可能,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宗教自由权一旦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就会导致宗教自由权利形同虚设。因此,赋予遭到侵害者的宗教自由救济途径是对公民宗教自由予以保护的最后屏障。司法救济是所有救济机制中最为有效的,但在我国现阶段,对公民宗教自由的司法救济十分微弱。因此,应当为宗教自由权利的保护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为此应当做到:①应通过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有关宗教自由纠纷,改变针对宗教自由的纠纷不予受理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局面。②在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有关宗教自由的纠纷时,应当牢牢把握宗教自由的原则界限:任何一种宗教的信仰自由不得妨害其他任何宗教的信仰自由;宗教自由不得侵害其他的公民自由权利;宗教自由不得破坏为整个社会(一国或世界)成员幸福所必需的其他价值理想。在不违背这三大原则下的宗教信仰自由,不能也不应该受到国家权力的干预。③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保障宗教自由权利实现。④依法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宗教自由实现。
认真对待、并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求国家在尊重宗教自由的同时,积极履行保护义务,核心是树立宗教法治理念,以宗教自由的宪法规范为标准开展违宪审查和司法诉讼活动,这是实现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的关键。
就一国范围内而言,常常通过建立相关制度的办法来规范人们的宗教信仰问题。正因如此,宗教信仰是否自由,往往成为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标尺。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在宪法和法律中确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即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等。我国虽然在根本法上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神圣地位,然而,这些规定能否落到实处,还与以下因素密切相关:①冷战思维导致的对西方宗教的恐惧症,在更多时候常将西方传入的宗教视为洪水猛兽,并直接与外国势力的支配、干涉联系起来。②大一统封建因素的影响。中国自秦汉以来即实行封建制度,以大一统的框架来运作,而这种大一统不仅要求疆域统一,还要求思想统一。在这个意义上,很多人将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视为一种异己力量,必欲除之而后快。③社会环境导致的大众认知。中国自古以来即缺乏宗教传统,因而在许多人的眼里,宗教信仰自由并非什么了不得的权利,有没有或有多少都无所谓,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人们观念上对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漠视,对于那些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也就不那么敏感。我们应该改变过去对于宗教谈虎色变的观念,树立宗教是文化、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力量的正确观念。
目前我国因为宗教信仰而发生的纠纷并不少见,但是,围绕宗教信仰自由而发生的司法裁判却属少见。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说明了人们对于宗教还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法治还不够完善的必然结果。权利总是存在着被侵害的可能,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宗教自由权一旦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就会导致宗教自由权利形同虚设。因此,赋予遭到侵害者的宗教自由救济途径是对公民宗教自由予以保护的最后屏障。司法救济是所有救济机制中最为有效的,但在我国现阶段,对公民宗教自由的司法救济十分微弱。因此,应当为宗教自由权利的保护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为此应当做到:①应通过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有关宗教自由纠纷,改变针对宗教自由的纠纷不予受理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局面。②在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有关宗教自由的纠纷时,应当牢牢把握宗教自由的原则界限:任何一种宗教的信仰自由不得妨害其他任何宗教的信仰自由;宗教自由不得侵害其他的公民自由权利;宗教自由不得破坏为整个社会(一国或世界)成员幸福所必需的其他价值理想。在不违背这三大原则下的宗教信仰自由,不能也不应该受到国家权力的干预。③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保障宗教自由权利实现。④依法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宗教自由实现。
认真对待、并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求国家在尊重宗教自由的同时,积极履行保护义务,核心是树立宗教法治理念,以宗教自由的宪法规范为标准开展违宪审查和司法诉讼活动,这是实现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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