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与员工劳动纠纷,关于保密协议,求权威解答,谢谢啊
“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句话后面是具体的几个条款,老板叫我修改,达到双方都认可的地步再签协议,可是我后来发现有这几个字“包括但不限于以...
“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句话后面是具体的几个条款,老板叫我修改,达到双方都认可的地步再签协议,可是我后来发现有这几个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就这一句话,我觉得我所有的修改都等于零啊,我给老板说我想去掉这句话,然后列出具体我能涉及的几个项目,老板不同意,怎办么办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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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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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成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本身范围有限,必须是你所在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一般人所知悉,具有价值的信息,比如客户名单、行业情报等等,并不是说个人认为是商业秘密就行了。你老板的心理是害怕自己没想到一些项目被人利用,故而要求列上,以防万一。我觉得没必要纠结于这几个字,除非一开始你就想合同期满后出来从事同样的行业,与老板竞业。
推荐于2016-09-2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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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订立保密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禁业限制的区域、期限、经济补偿的标准由双方约定,但禁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在禁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除禁业限制协议,但应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禁业限制的区域、期限、经济补偿的标准由双方约定,但禁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在禁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除禁业限制协议,但应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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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老板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是那么的熟悉和了解,如果你愿意在这个公司继续呆下去,你不必去纠结于那几个字。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一般人所知悉,有具体的保密措施的一些重要信息,对有保密约定的保密人,公司需按月支付保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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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是在合同中很常见的用语,为了防止列举不全。
须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最终达成协议,保留也可以。建议可以对商业秘密做一个定义,如果不是定义涵盖范围之内的,列得再多也不是商业秘密。
须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最终达成协议,保留也可以。建议可以对商业秘密做一个定义,如果不是定义涵盖范围之内的,列得再多也不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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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属商业秘密的条款罗列几项即可,再者这句话是老板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对员工有利,何乐而不为呢?值得庆幸你的老板是个十足的大傻瓜!祝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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