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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夫妇出国.将其子王童交给王某的父母王有福.李代花代为照顾.并留一万元供王童花费,王某哥哥初见王童给了他五千元见面礼.但后因他的妻子反对.想以王童是未成年人为由要回五千...
王某夫妇出国.将其子王童交给王某的父母王有福.李代花代为照顾.并留一万元供王童花费,王某哥哥初见王童给了他五千元见面礼.但后因他的妻子反对.想以王童是未成年人为由要回五千元钱.时逢李代花家乡发洪水 .李代花便代王童送一千元钱给李代花哥哥的孙子作学费.开学后王有福将王童送至附近幼儿园.某日上午十时.幼儿园老师趁学生休息.前往菜市场买菜.王童与同学赵爽发生打斗.赵将王头部打破.治伤花费五千元.王将赵推至旁边火炉致赵面部烧伤.治伤花费五万元.问:1王某哥哥能否要回五千元见面礼?为什么 2 一千元赠予是否有效?为什么?3幼儿园是否承担监护责任?为什么 4赵爽的父母能否要求幼儿园老师赔偿医药费?为什么 5王童的医药费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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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201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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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叔叔赠与王童的5000元是使王纯获利益的行为,王可以自己为之,即赠与合同有效成立。
2.不成立。李作为王的托管人,必须尽到监护人委托的照管义务。李不能随意处分王的财产,即使为公益也不行。
3.承担。老师趁学生休息离开幼儿园,导致二人的打斗,是有违教师的管理义务的。而学校作为教师的应聘人,必须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
4.否。因为王赵二人打斗,互相侵权,互有过错,而一般侵权的要旨是“无过错无赔偿”,教育机构只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而这种责任是在责任人无法弥补损失的前提下才适当承担的。
5.赵的监护人。如果赵有自己的财产,则在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监护人承担不足的赔偿责任。
2.不成立。李作为王的托管人,必须尽到监护人委托的照管义务。李不能随意处分王的财产,即使为公益也不行。
3.承担。老师趁学生休息离开幼儿园,导致二人的打斗,是有违教师的管理义务的。而学校作为教师的应聘人,必须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
4.否。因为王赵二人打斗,互相侵权,互有过错,而一般侵权的要旨是“无过错无赔偿”,教育机构只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而这种责任是在责任人无法弥补损失的前提下才适当承担的。
5.赵的监护人。如果赵有自己的财产,则在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监护人承担不足的赔偿责任。
追问
还有一个问题 王有福是否应承担赵爽的医药费?为什么? 麻烦了
追答
王有福是王童父母委托照管照管王童的,地位相当于监护人,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护人,此时,王有福在委托监护范围之外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王有福没有过错,原则上由王童的父母承担赵的医药费,但考虑到王的父母不在国内,所以王有福可在照管费用中先行支付赵的医药费,在王的父母回国后再向其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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