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公司法案例。麻烦各位高手帮我解答下。感激。。

2008年6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100万,兴办了甲饭店(广州南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各占50%股份;为了扩大规模,引进C公司投资,C公司要求只能与一家公司合资,... 2008年6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100万,兴办了甲饭店(广州南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各占50%股份;为了扩大规模,引进C公司投资,C公司要求只能与一家公司合资,2010年10月20日,在政府的协调下,由A公司(B公司不出名)与C公司签定了投资协议,约定甲饭店(广州南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由A以原甲饭店的资产(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占40%股权),C以货币资金300万出资(占60%股权),两个出资人制订公司章程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同时,政府主持A与B又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A在甲饭店的40%股份,由A和B各占一半,收益平分,风险共担。在甲饭店内,B也派出一名董事会成员。
  后A与甲饭店发生资金占用纠纷,B为了保全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在甲饭店的20%股权。
  一种观点认为: A和B的协议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公司对此事也是明知,对B公司向甲饭店派出董事,并接受甲饭店的利润分配不予阻止,视为默认。判决A与B的协议有效,B享有A持有的甲饭店40%股权的一半,即20%;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另一种观点认为:A和B签定的协议对A、B有效、对C公司无效;B不是公司股东,C从未认可其投资和股东身份。
  请根据公司法分析以上观点,你认为哪一种观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B是广州南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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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wancuiying
推荐于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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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和公司法规定,B为甲公司的隐名股东,A和B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只在两者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意外的第三人,包括甲公司股东C或公司债权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甲公司明知A和B协议的存在,并在分配利润时在A和C明知的情况下,也向B分配了利润,说明显名股东认可B真实股东地位。但如果A和C不认可B的股东地位,拒绝给其分配利润,就必须通过诉讼,确认B的股东地位,并通过判决工商局协助执行,将其股东身份进行工商登记,在该确权案件中,可以将A作为被告,C和甲公司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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