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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出票人,因汽车买卖而签发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交给乙。按照双方的约定,在乙交付汽车的同时,甲方承兑了自己签发的汇票。后来,甲、乙就汽车质量纠纷诉诸法院。诉讼期间,乙又将本...
甲为出票人,因汽车买卖而签发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交给乙。按照双方的约定,在乙交付汽车的同时,甲方承兑了自己签发的汇票。后来,甲、乙就汽车质量纠纷诉诸法院。诉讼期间,乙又将本案所涉汇票背书给知悉该诉讼的丙。问:(1)丙能否向甲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2)假如甲在质量纠纷诉讼中胜诉,其退货给乙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甲据此拒绝支付票款给丙,那么,甲的这种抗辩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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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丙虽然明知前手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仍然受让票据,但并非恶意或者间接恶意取得票据,也谈不上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故仍然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但由于知情,故需继受前手对该票据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
(2)甲无论以出票人还是以承兑人身份,均可以主张知情抗辩而对抗丙。这种抗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直接法律关系相对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故属对人抗辩。
(3)严格而言,甲作为出票人与作为承兑人的抗辩权是不同的。如前者可以主张原因关系抗辩,后者则不能。但在本案中,因主张票据权利之人不是出票时的直接法律关系相对人,故甲即使作为出票人时,对丙也只能主张知情抗辩。在此情况下,其抗辩权与作为承兑人的抗辩权行使的事由相同。
(2)甲无论以出票人还是以承兑人身份,均可以主张知情抗辩而对抗丙。这种抗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直接法律关系相对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故属对人抗辩。
(3)严格而言,甲作为出票人与作为承兑人的抗辩权是不同的。如前者可以主张原因关系抗辩,后者则不能。但在本案中,因主张票据权利之人不是出票时的直接法律关系相对人,故甲即使作为出票人时,对丙也只能主张知情抗辩。在此情况下,其抗辩权与作为承兑人的抗辩权行使的事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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