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的立法目的,解释,关键是后半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于《人损解释》第9条的差异...
《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的立法目的,解释,关键是后半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于《人损解释》第9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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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责任问题。前一句解决雇佣活动致他人损害问题,由雇主承担责任,与《人损解释》第9条相对应,而《人损解释》更为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后一句解决雇佣活动中被雇佣人自己受损的问题,与《人损解释》第11条相对应,无法与第9条对应。在《侵权责任法》与《人损解释》的异同问题上,两个文件共同解决了侵权责任中人身损害问题的处理规范,但《人损解释》局限于人身损害,在财产损害方面无法适用,而《侵权责任法》则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适用面更广,就人身损害问题而言,《人损解释》的规定更为具体、详尽,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追问
那在实际案件中,对于人损事件适用《人损解释》更好还是《侵权责任法》更恰当,毕竟两个中间涉及到了法律效力问题。而且,从《侵权责任法》出发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来立案的,而从《人损解释》出发是以雇员受损责任来立案,如果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否适用《人损解释》?
追答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人损解释》扮演特别法的角色,相比之下《侵权责任法》算是一般法,如果出现差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就你提出的具体问题而言,我理解是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受损,《人损解释》强调的“雇佣活动”具有生产性或经营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个人劳务关系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非生产性的劳务提供,如保姆等(对此《人损解释》涉及不多),而对于此外的情形,应该还是适用《人损解释》。这是我对这一问题的简单理解,因没有看到具体案情,也难以深入。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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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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