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肠杆菌在水中的标准
法律分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关于生活饮用水的细菌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1细菌总数1ml水中不超过100个。
2大肠杆菌数1L水中不超过3个。
3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大肠菌群数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大肠菌群数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