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燮《原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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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诗》的作者叶燮,小名世馆,字星期,号已畦,江苏吴江人,清康熙九年进士。晚年住在横山,时称横山先生。
叶燮的《原诗》与刘勰的《文心雕龙》一道以体系性、完整性著称。他的诗论作品《原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从内容来讲,《原诗》主要涉及本源论、正变论、创作论、发展论、批评论。
从价值意义来讲,叶燮针对明前后七子的复古主张以及公安派、竟陵派的反复古流弊给予了针对性的批判,并系统性、论证性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在《原诗》中,每“论”都有独到而闪光的见解。
就诗人的主观来说,叶燮提出了“才、胆、识、力”四言,既包括诗人显现于外的才情、天赋,也包括对诗人隐在能力的要求。四者中,“识”,指的是创作主体在广博的学养的积累下,对于客观对象的选择性的甄别和欣赏体会,以“识”为先,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并直接与客观世界一“理、事、情”连接,成为沟通主客两方的桥梁。
在“才、胆、识、力”四项主观要素中,“才”和“力”是诗人外在表现出来的能力、才情,主要是诗人天赋能力的体现,有高下大小之分。
《原诗》中对它的界定是通过与其他三项的关系来说明的。
文中说:“四者具足,而才独外见,则群称其才;而不知其才之不能无所凭而独见也。其歉乎天者,才见不足,人皆曰才之歉也,不可勉强也。”
叶燮指出,由于四项当中“才”是唯一呈现于外的,能被世人所直接感受,而在“才”的背后,也就是说“’以识为先’,’识明胆张’,’胆能生才’,’力以载之'——能辨析,敢表现,能表现,敢坚持,才得以见“全才”。
故在《原诗》中,作者并不着力于对“才”的孤立探讨,而是把它放在与其他三要素的关系中去进行说明,挖掘出带有神秘色彩的先天之“才”背后的东西。
由此可以看到“才、胆、识、力”四者的关系:第一交相为济,缺一不可。
叶燮提岀的是一个“交相为济”的整体,“苟一有所歉,则不可登作者之坛”。
第二才为显,其余三者为隐,得全者其才见全。
第三识为根基,无识则三者俱无所托。而且识与客观者三——“理、事、情”直接相连,在其创作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叶燮以原诗名书,为的是“诗有源必有流,有本必达末”“因流而溯源,循末而返本”全书贯穿着这样的精神。
才、胆、识、力的提法,虽然前人也分别有所论及,但将四者作为一组范畴完整提出,又分别对各自内涵作出明确说明,并且对四者之间的关系作出全面论述,则是叶燮在总结前人看法基础上的理论创造。
“然子但知可言可执之理之为理,而抑知名言所绝之理之为至理乎?子但知有是事之为事,而抑知无是事之为凡事之所出乎?可言之理,人人能言之,又安在诗人之言之!可征之事,人人能述之,又安在诗人之述之!必有不可言之理,不可述之事,遇之于默会意象之表,而理与事无不灿然于前者也。”
叶燮指出作诗之本,就被表现的客观事物来说,可以用理、事、情来概括。
所谓“理”,指的是事物对象的发生发展的固有规律。
所谓“事”,指的是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可以让人能够直接感受到的客观存在的现象。
所谓“情”,指的是客观事物的具体情状与形态。
这里对诗歌的独特书写对象进行了辨析,就是说进入诗歌作品中的往往是日常生活中难于发现之理、事或常人难以言说出来的理、事。
虽然有时不符合日常规律,却符合情感的真实。
这就涉及理、事与情的关系。理、事、情是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无往而不在,又无往而不合”,所以不应该把诗仅仅看成抒情的,而把情和事、理割裂开来,诗人的本领,诗歌的特点,就在于写出“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不可迳达之情。
这在叶燮的创作论中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地方,而以往则更多从形象思维角度去分析,从真实性角度更能切近叶燮之意,也更能彰显其理论价值。
叶燮的《原诗》与刘勰的《文心雕龙》一道以体系性、完整性著称。他的诗论作品《原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从内容来讲,《原诗》主要涉及本源论、正变论、创作论、发展论、批评论。
从价值意义来讲,叶燮针对明前后七子的复古主张以及公安派、竟陵派的反复古流弊给予了针对性的批判,并系统性、论证性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在《原诗》中,每“论”都有独到而闪光的见解。
就诗人的主观来说,叶燮提出了“才、胆、识、力”四言,既包括诗人显现于外的才情、天赋,也包括对诗人隐在能力的要求。四者中,“识”,指的是创作主体在广博的学养的积累下,对于客观对象的选择性的甄别和欣赏体会,以“识”为先,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并直接与客观世界一“理、事、情”连接,成为沟通主客两方的桥梁。
在“才、胆、识、力”四项主观要素中,“才”和“力”是诗人外在表现出来的能力、才情,主要是诗人天赋能力的体现,有高下大小之分。
《原诗》中对它的界定是通过与其他三项的关系来说明的。
文中说:“四者具足,而才独外见,则群称其才;而不知其才之不能无所凭而独见也。其歉乎天者,才见不足,人皆曰才之歉也,不可勉强也。”
叶燮指出,由于四项当中“才”是唯一呈现于外的,能被世人所直接感受,而在“才”的背后,也就是说“’以识为先’,’识明胆张’,’胆能生才’,’力以载之'——能辨析,敢表现,能表现,敢坚持,才得以见“全才”。
故在《原诗》中,作者并不着力于对“才”的孤立探讨,而是把它放在与其他三要素的关系中去进行说明,挖掘出带有神秘色彩的先天之“才”背后的东西。
由此可以看到“才、胆、识、力”四者的关系:第一交相为济,缺一不可。
叶燮提岀的是一个“交相为济”的整体,“苟一有所歉,则不可登作者之坛”。
第二才为显,其余三者为隐,得全者其才见全。
第三识为根基,无识则三者俱无所托。而且识与客观者三——“理、事、情”直接相连,在其创作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叶燮以原诗名书,为的是“诗有源必有流,有本必达末”“因流而溯源,循末而返本”全书贯穿着这样的精神。
才、胆、识、力的提法,虽然前人也分别有所论及,但将四者作为一组范畴完整提出,又分别对各自内涵作出明确说明,并且对四者之间的关系作出全面论述,则是叶燮在总结前人看法基础上的理论创造。
“然子但知可言可执之理之为理,而抑知名言所绝之理之为至理乎?子但知有是事之为事,而抑知无是事之为凡事之所出乎?可言之理,人人能言之,又安在诗人之言之!可征之事,人人能述之,又安在诗人之述之!必有不可言之理,不可述之事,遇之于默会意象之表,而理与事无不灿然于前者也。”
叶燮指出作诗之本,就被表现的客观事物来说,可以用理、事、情来概括。
所谓“理”,指的是事物对象的发生发展的固有规律。
所谓“事”,指的是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可以让人能够直接感受到的客观存在的现象。
所谓“情”,指的是客观事物的具体情状与形态。
这里对诗歌的独特书写对象进行了辨析,就是说进入诗歌作品中的往往是日常生活中难于发现之理、事或常人难以言说出来的理、事。
虽然有时不符合日常规律,却符合情感的真实。
这就涉及理、事与情的关系。理、事、情是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无往而不在,又无往而不合”,所以不应该把诗仅仅看成抒情的,而把情和事、理割裂开来,诗人的本领,诗歌的特点,就在于写出“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不可迳达之情。
这在叶燮的创作论中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地方,而以往则更多从形象思维角度去分析,从真实性角度更能切近叶燮之意,也更能彰显其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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