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附注名词解释是什么?
是指“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文附注的标注格式为: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2 9704—2012)规定,“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附注的字体、字号同公文正文保持一致,一般用3号仿宋体。附注的位置紧接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并在文字外加圆括号,回行时顶格。
附注的内容:
标注信息公开属性,这一类附注经常出现在政府公文中,其内容多为“(这件不给你开)”和“(这件事公开发布)”等。
2002年1月起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要求,“请出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2012年7月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这虽然没有重申,但在实际公文处理工作中依然沿袭这一要求,并在范围上扩大到请出示、函等用在请出示、商洽工作的上行文、平行文。
公文的传达范围从发文机关依据事项的保密程度、重要性等确定,这样的公文多是秘密级文件,依照国家保密法规规定需要严格控制阅读范围。这一类附注经常出现在政府公文中,其内容多为“(这件发到××级)”,如“(这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和“(这件发到乡镇级)”等。
标注保密要求,这是针对一段内部文件或秘密级较高的文件作出的附注。这一类附注经常出现在政府公文中,其内容多为“(这件事不能翻印)”和“(内部文件,不得外传)”等。
公文附注是指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公文主体部分的一个格式要素。
党的机关在附注处注明公文的传达范围。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执行时需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比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见报”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文在附注处注明公文的公开属性。如“此件主动公开”等。请示性公文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注”的用法
其实附注用法很简单。一是附注多用在请示当中,因为请示是需要回复的,请示当中的附注一般是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一行,括号里一般是留下联系人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与联系电话等。
二是对公文的注释或解释一般在公文正文中采取句内括号或句外括号的方式解决,这一点在使用附注时要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