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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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市政设施工程必须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合格后,可以覆土(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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