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的文言文用法
1. 急
者的用法
一指人、物、事、地点等,相当于“。。的”或“。。的人(东西、事情、地方)。”
例:
⑴近塞上之人,有善术者。(者:指人)
⑵若所市于人者,将以实笾豆奉祭祀、供宾客乎?
⑶其他祖父积、子孙弃者无论焉。(者:指事。)
⑷有复言令长安君为质者,老妇必唾其面!
⑸当其南北分者,古长城也。
⑹僻不当道者,皆不及往。
⑺循表而夜涉,溺者千有余人。
⑻谁为大王为此计者:(者:指人)
⑼客何为者?(者:指人)
⑽大率用根者,若有宿根,须取无茎叶时采。(者:指物,药)
⑾又可怪者,在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者:指病)
⑿亦余昔年欲登未登者。
二与“若”之类字组成某种词组,或单用,表示比拟,相当于“。。的样子”、“。。似的”。
例:
⑴然往来视之,觉无异能者。
⑵言之,貌若甚戚者。
三放在主语之后,表示提顿或判断。
例:
⑴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
⑵陈胜者,阳城人也。
⑶廉颇者,赵之良将也。
⑷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
⑸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
四放在主语之后,引出原因。
例:
⑴不以木为之者,文理有疏密。
⑵然操遂能克绍,以弱为强者,非惟天时,抑亦人谋也。
⑶而安陵以五十里之地存者,徒以有先生在也。
⑷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
⑸臣所以去亲戚而事君者,徒慕君之高义也。
⑹蟹六跪而二螯,非蛇鳝之穴无可寄托者,用心躁也。
五放在疑问句末,表示疑问。
例:
何者?上下之分也。
六放在假设复句中,表示假设,相当于“如果。。”、“。。的话”。
例:
⑴入则无法家弗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
⑵尽吾志而不能至者,可以无悔矣。
⑶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
七放在“有”字的宾语之后,表示提顿。
例:
⑴有蒋氏者专其利三世矣。
⑵有郭四者,凡四杀人。
⑶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辞而以赋见称。
八放在数词之后(翻译时,要根据所列事物,在数词词后加上相应的量词和名词)。
例:
⑴或异于二者之为,何哉?(二者:两种心情。)
⑵此数者用兵之患也。(此数者:这几点。)
九放在后置的定语之后,相当于“的”。
例:
⑴求人可使报秦者,未得。(定语是“可使报秦者”,中心词是“人”。
⑵于是令齐军善射者万弩,夹道而伏。
十放在时间词之后,表示停顿,起调整音节作用。
例:
⑴近者奉辞伐罪。
⑵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
⑶远者数世,近者及身。
(十一)放在陈述句末,表示陈述结束。
例:
⑴送之至湖口,因得观所谓石钟者。
⑵始臣之解牛之时,所见无非牛
2. 文言文中 "的"的所有用法
在文言文中,“的”的读音是“dí”,而不是“de”。它既可充当名词,又可充当副词,其所有用法如下:
一、当“的”充当名词时
1) 本义:鲜明、明亮的样子。例如:战国楚·宋玉《神女赋》:朱唇的其若丹。
2) 箭靶的中心目标。例如:《荀子·劝学》:是故质的张,而弓矢至焉。
二、当“的”充当副词时
1) 确实;实在。例如:秦观《淮海集》:不因霜叶辞林去,的当山翁未觉秋。又如:五代 齐己《寄南岳诸道友》诗:“谩为楚客蹉跎过,郤是边鸿的当来。”
2) 必定;一定。例如:《金史·逆臣传·纥石烈执中》:“执中怒,殴伤移剌保,诏的决五十。”又如:清·林觉民《与妻书》:吾牺牲百死而不辞,而使汝担忧,的的非吾所忍。
3. “之”的用法(文言文)
(1) 之”在文言文中常当代词、助词、动词用,其作用各不相同。
一、作代词 1、代人,如《项脊轩志》中的“先妣抚之甚厚”,“之”可译作“她”,代老妪。 2、代物,如《烛之武退秦师》中的“若不阙秦,将焉取之”,“之”代“土地”。
3、代事,如《邹忌讽齐王纳谏》中的“与坐谈,问之客曰”,“之”代“与徐公孰美这件事”。 4、指示代词,如《寡人之于国也》中的“无如寡人之用心者”,“之”可译作“这,这样”指上文“河内凶……亦然”。
“不若长安君之甚”《触龙说赵太后》,“之”译作“那样”。 二、作助词 1、定语的标志,如《谏太宗十思疏》中的“代百司之职役哉”,这里的“之”连结名词性定语“百司”和中心语“职役”,可译作“的”,表示限制的偏正关系。
此句可译为“代管百官的职事呢?”。《过秦论》中的“东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两个“之”分别连结形容词性定语“膏腴”、“要害”和中心词“地”、“郡”,表示修饰的偏正关系。
2、补语的标志。如《捕蛇者说》中的“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之”在这里作补语的标志,可译作“得”,表示连结中心词“不幸”和补语“甚”。
3、宾语前置的标志(不译)。如《烛之武退秦师》中的“夫晋,何厌之有”,这里“何厌”是“有”的宾语,提前了。
此句可译为“晋国(的欲望),有什么满足的(可能)呢?” 4、定语后置的标志(不译),如《劝学》中的“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两个“之”都作定语后置的标志,“之”字前是中心语,“之”字后是定语。此句可译为“蚯蚓(虽然)没有锐利的爪牙,强健的筋骨”。
5、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不译)。如《归去来兮辞》中的“善万物之得时,感吾生之行休”,这里两个“之”用在主谓词组之间,表示这一词组不能单独成句。
此句可译为“(我)羡慕一切生物得到复苏的时节其时,感叹自己的年华行将结束。” 6、用在主语和介词结构之间,表示它们已经成为一个整体,强调、突出这个介词结构的意义。
(不译),如《寡人之于国也》中的“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中的“之”,接在主语“寡人”与介词结构“于国”之间,强调“于国”的意义,此句可译为“我对于治理国家,可算是尽了心的了。” 7、衬音助词(不译),用在表示时间的词或某些动词的后面,凑足一个音节,它没有实际意义,只是起着协调音节的作用。
如《劝学》中的“不如须臾之所学也”,“之”嵌在时间词“须臾”的后面,协调音节,作词缀,此句译作“比不上片刻学到的东西多”。《谏逐客书》中的“由此观之”,这里的“之”接在动词“观”后面,协调音节,无义,此句可译作“从这看来” 8、嵌在姓名中间,无实义。
如“佚之狐言于郑伯曰”、“若使烛之武见秦君”、“介之推不言禄”、“宫之奇谏假道”中的“佚之狐”、“烛之武”、“介之推”、“宫之奇”。 9、嵌在专用名词之间,无义。
如《病梅馆记》中的“辟病梅之馆以贮之”。前一个“之”用在“病梅馆”这个专用名词中,不译。
作动词 用在处所句词前,可译作“到、往、去”。如《鸿门宴》中的“项伯乃夜驰之沛公军”,“之”用在处所名词“沛公军”前,作动词。
(2) 之 1.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
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
例如: 作《师说》以贻之。(《师说》,代人,作宾语。)
輮使之然也。(《劝学》,代物,作兼语。)
人非生而知之者。(《师说》,代事理,作宾语。)
(二)指示代词,表近指。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
如: 均之二策。(《廉颇蔺相如列传》) 2.用作助词,也分几种情况: (一)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
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如: 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
(《赤壁之战》) 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师说》) (二)结构助词,补语的标志。用在中心语(动词、形容词)和补语之间,可译为“得”。
如: 古人之观于天地、山川、草木、鸟兽,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无不在也。(《游褒禅山记》) (三)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
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输》,即“宋有何罪”) (四)结构助词。
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
如: 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师说》) 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捕蛇者说》) 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
(《隆中对》) (五)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
如: 顷之,烟炎张天。(《赤壁之战》)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毛遂自荐》)。
4. 文言文中 之 的用法区分
【之】 一、“之”作代词用 “之”作代词的用法在教材中有很多,如下列加点的“之”字: 1、执策而临之,曰:“天下无马。”
(《马说》) 2、名之者谁?山之僧智仙也。(《醉翁亭记》) 3、以其境过清,不可久居,乃记之而去。
(《小石潭记》) 4、闻水声,如鸣佩环,心乐之。(《小石潭记》) 5、撤屏视之,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抚尺而已。
(《口技》) 6、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曹刿论战》)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当“之”用在动词的后面,“之”的用法为代词,作它前面动词的宾语。
二、“之”作动词用 请看下面的例子: 1、吾欲之南海,何如?(《劝学》) 2、送孟浩然之广陵(《送孟浩然之广陵》) 3、送杜少府之任蜀州(《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4、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陈涉世家》) 分析以上例子,我们知道“之”用作动词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动词“之”的后面一般会跟一个地点名词,如例句中的“南海”、“广陵”、“蜀州”、“垄上”;前面有人名或人称代词,如例句中的“吾”、“孟浩然”、“杜少府”,例4中虽没直接出现人名,但很明显是承前省略了陈涉。整个句子合起来应为“某人去某地”的句式。
三、“之”作助词用 “之”作助词的用法比较复杂一些,在初中阶段出现的大致有以下三种: 1、“之”作结构助词“的”解。 如:①见藐小之物必细察其纹理,故时有物外之趣。
(《童趣》) ②以残年余力,曾不能毁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愚公移山》) ③关关雎鸠,在河之洲。(《关雎》) ④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曹刿论战》) ⑤公输子之意不过欲杀臣。(《公输》) ⑥寡人欲以五百里之地易安陵,安陵君其许寡人!(《唐雎不辱使命》) 由以上例子分析可知,当“之”后面的一个词是名词(如“趣”、“洲”、“狱”、“意”、“地”)或名词性短语(如“一毛”)时,“之”作结构助词“的”解。
2、“之”用于主谓之间,不译。 如:①甚矣,汝之不惠!(《愚公移山》) ②徐公不若君之美也。
(《邹忌讽齐王纳谏》) ③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 ④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⑤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岳阳楼记》)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当“之”用在一个名词或代词(主语)和一个动词或形容词(谓语)之间时,“之”不译。 3、“之”起调节音节作用,不译。
这种用法,在初中阶段并不多见,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②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
(《陈涉世家》)③④⑤⑥ 可以看出,这种“之”多用于时间副词后面,作用为调节音节,不译。
5. 文言文 之的用法
初中语文教材文言文中,“之”比较多,用法也较复杂,有作代词用的,也有作助词、动词用的;区分起来也比较费劲。
若死记硬背,耗时多而效果不佳。笔者在教学中摸索出一套有效的辨析“之”的用法的方法,与大家共享。
一、“之”作代词用 “之”作代词的用法在教材中有很多,如下列加点的“之”字: 1、执策而临之,曰:“天下无马。”(《马说》) 2、名之者谁?山之僧智仙也。
(《醉翁亭记》) 3、以其境过清,不可久居,乃记之而去。(《小石潭记》) 4、闻水声,如鸣佩环,心乐之。
(《小石潭记》) 5、撤屏视之,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抚尺而已。(《口技》) 6、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
(《曹刿论战》)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当“之”用在动词的后面,“之”的用法为代词,作它前面动词的宾语。 二、“之”作动词用 请看下面的例子: 1、吾欲之南海,何如?(《劝学》) 2、送孟浩然之广陵(《送孟浩然之广陵》) 3、送杜少府之任蜀州(《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4、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
(《陈涉世家》) 分析以上例子,我们知道“之”用作动词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动词“之”的后面一般会跟一个地点名词,如例句中的“南海”、“广陵”、“蜀州”、“垄上”;前面有人名或人称代词,如例句中的“吾”、“孟浩然”、“杜少府”,例4中虽没直接出现人名,但很明显是承前省略了陈涉。
整个句子合起来应为“某人去某地”的句式。 三、“之”作助词用 “之”作助词的用法比较复杂一些,在初中阶段出现的大致有以下三种: 1、“之”作结构助词“的”解。
如:①见藐小之物必细察其纹理,故时有物外之趣。(《童趣》) ②以残年余力,曾不能毁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愚公移山》) ③关关雎鸠,在河之洲。
(《关雎》) ④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论战》) ⑤公输子之意不过欲杀臣。
(《公输》) ⑥寡人欲以五百里之地易安陵,安陵君其许寡人!(《唐雎不辱使命》) 由以上例子分析可知,当“之”后面的一个词是名词(如“趣”、“洲”、“狱”、“意”、“地”)或名词性短语(如“一毛”)时,“之”作结构助词“的”解。 2、“之”用于主谓之间,不译。
如:①甚矣,汝之不惠!(《愚公移山》) ②徐公不若君之美也。(《邹忌讽齐王纳谏》) ③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 ④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⑤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岳阳楼记》)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当“之”用在一个名词或代词(主语)和一个动词或形容词(谓语)之间时,“之”不译。
3、“之”起调节音节作用,不译。 这种用法,在初中阶段并不多见,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
(《狼》) ②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陈涉世家》)③④⑤⑥ 可以看出,这种“之”多用于时间副词后面,作用为调节音节,不译。
之 1.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
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
例如: 作《师说》以贻之。(《师说》,代人,作宾语。)
輮使之然也。(《劝学》,代物,作兼语。)
人非生而知之者。(《师说》,代事理,作宾语。)
(二)指示代词,表近指。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
如: 均之二策。(《廉颇蔺相如列传》) 2.用作助词,也分几种情况: (一)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
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如: 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
(《赤壁之战》) 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师说》) (二)结构助词,补语的标志。用在中心语(动词、形容词)和补语之间,可译为"得"。
如: 古人之观于天地、山川、草木、鸟兽,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无不在也。(《游褒禅山记》) (三)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
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输》,即"宋有何罪") (四)结构助词。
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
如: 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师说》) 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捕蛇者说》) 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
(《隆中对》) (五)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
如: 顷之,烟炎张天。(《赤壁之战》)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毛遂自荐》)。
6. 文言文 以 的用法
以
yǐ
1. 用,拿,把,将:~一当十。~苦为乐。~身作则。~邻为壑。~讹传讹。~往鉴来。
2. 依然,顺,按照:~时启闭。物~类聚。
3. 因为:~人废言。勿~善小而不为。不~物喜,不~己悲。
4. 在,于(指时日):“子厚~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卒,年四十七”。
5. 目的在于:~待时机。~儆效尤。
6. 文言连词,与“而”用法相同:梦寐~求。
7. 用在方位词前,表明时间、方位、方向或数量的界限:~前。~内。
8. 用在动词后,类似词的后缀:可~。得~。
9. 古同“已”,已经。
10. 太,甚:不~急乎?
11. 及,连及:富~其邻。
7. 于的古文用法
介词: “于”与名词、代词或名词性词组结合起来组成介宾结构,在句中充当状语或补语。
1.引进与动作行为有关的处所。 ⑴表示动作行为在何处发生、出现或进行。
A.“于”所在的介宾结构用于动词或谓语之后,作补语。可译为“在”,或仍作“于”。
例:身直为闺合之臣,宁得自引深藏于岩穴邪(《报任安书》) B.“于”所在的介宾结构用于动词或谓语之前,作状语。可译为“在”。
例:韩遂等起凉州,复为中郎将,西拒遂。于望垣硖北,为羌、胡数万人所围,粮食乏绝(《三国志·魏书·吕布传》) ⑵引进行为动作的起始处所或来源。
“于”所在的介宾结构用于动词或谓语之后,作补语。可译为“从”“由”“自”等。
例:公子自度终不能得之于王,计不独生而令赵亡(《信陵君窃符救赵》) ⑶引进动作行为到达的处所。“于”所在的介宾结构用于动词或谓语之后,作补语。
可译为“至”“到”等。 例:平原君使者冠盖相属于魏,让魏公子曰(《信陵君窃符救赵》) 2.引进与动作行为有关的时间。
⑴表示动作行为在何时发生或出现。“于”所在的介宾结构既可出现在动词谓语前作状语,也可出现在动词谓语后作补语。
可译为“在”。 例:故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议不可对,定计于鲜也(《报任安书》) ⑵表示动作行为延续或终止的时间。
“于”所在的介宾结构常用在动词谓语之后,作补语。可译为“到……时”“至”,或仍作“于”。
例:夫人不能早自裁绳墨之外,以稍陵迟,至于鞭棰之间,乃欲引节,斯不亦远乎(《报任安书》) 3.引进动作行为的内容。“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谓语之后,作补语。
可译为“以”“把”等。 例:今予其敷心腹贤肠,历告尔百姓于朕志(《尚书·盘庚下》) 4.引进动作行为直接涉及的对象。
“于”所在的介宾结构常用在动词之后,作补语。不必译出。
例:少卿足下:曩者辱赐书,教以慎于接物,推贤进士为务(《报任安书》) 5.引进与动作行为有关的对象,表示动作行为向谁而发。“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或谓语之后,作补语。
可译为“向”。 例:公子姊为赵惠文王弟平原君夫人,数遗魏王及公子书,请救于魏(《信陵君窃符救赵》) 6.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
“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谓语之后,作补语。可译为“给”,或仍作“于”。
例:景公有爱女,请嫁于晏子(《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7.引进与动作行为有关的人或事物,表示人、事物与行为动作之间的对待关系。 ⑴“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谓语之后,作补语。
可译为“对”“对于”。 例:今虽欲自雕琢,曼辞以自饰,无益于俗,不信,适足取辱耳(《报任安书》) ⑵“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谓语之前,作状语。
可译为“对”“对于”。 例:沣州人张居士,于禅学有所得,临终之岁,禅坐静室,约其徒满百日乃开(《续夷坚志·张居士》) 8.引进与甲方动作行为有关的乙方,表示动作行为是甲、乙双方共同完成或进行的,并表示在动作行为过程中甲方起主导作用,是主动者。
“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之后,作补语。可译为“跟”“同”“与”等。
例:六年春,齐伐宋,以其不同盟于齐(《史记·齐太公世家》) 9.引进用来比较或比拟的对象。一般用以说明异同。
“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谓语之后,作补语。可译为“跟”“与”等。
例:当此之时,平原君不敢自比于人(《信陵君窃符救赵》) 10.引进比较的对象,表示程度的比较。“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形容词谓语之后,作补语。
可译为“比”。 例:人固有一死,或重于太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报任安书》) 11.在被动句中引进动作行为的主动者,表示被动。
“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之后,作补语。可译为“被”。
例:怀王以不知忠臣之分,故内惑于郑袖,外欺于张仪(《屈原列传》) 12.引进动作行为受益的对象,表示动作行为为谁而发。“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之前或之后,作状语或补语。
可译为“为”。 例:群臣不尽力于鲁君者,非不能事君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按:群臣不为鲁君尽力。
[编辑本段]二、连词 连接词或词组,表示并列关系。《尚书》中用得较多。
可译为“和”“与”等。 例: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尚书·康诰》) 按:告诉你施与恩德的说法和施行惩罚的道理。
[编辑本段]三、助词 1.用于句中,标志宾语前置。 例:四国于蕃,四方于宣(《诗经·大雅·崧高》) 按:蕃,捍御;宣,教化。
捍御四国,教化四方。 2.用于句中,位于动词之前,主语之后,有时在表时间的词语或状语之后。
使语句和谐,并有加强咏叹意味的作用。 例:王于兴师,修我戈矛,与子同仇(《诗经·秦风·无衣》) 3.用于句首,有时并列用于动词前。
例:于疆于理,至于南海(《诗经·大雅·崧高》) 副词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