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现场勘查是侦被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家方商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一、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