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如果网上有答案的,把网址给我就行了)

1。2006年9月徐某专科毕业后,应聘在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当时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1年。2007年9月28日,徐某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确实... 1。2006年9月徐某专科毕业后,应聘在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当时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1年。2007年9月28日,徐某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确实“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此后徐某得知,今年1月1日期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了解到,“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每年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徐某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008年1月,李某参加了上海市某区主办的专场招聘会,经面试,被一家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限固定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李某入职一点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非常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是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2008年3月6日,该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出,决定解除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李某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努力,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也正在快速提高,公司领导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考核,也没有任何考核标准的情况下,片面的认为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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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05-17 · 知道合伙人人力资源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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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某应该向其供职企业申请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
2007年9月28日,徐某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确实“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这个合同应当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徐某既然已经签了那就证明同意了,因而2007年9月28日的合同为有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有效期到劳动者与”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下一个劳动合同时。

2、如公司有证据证明李某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与招聘时岗位的要求有很大差距,或者达不到该岗位一般的人员的水平,应当驳回李某的申诉请求。
追问
这个是网上的答案我知道,第二题能不能再多点。。
追答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承担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录用条件,一般为:年龄,从业经验,文化水平,基本技能,身体状况,性格素质等等。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呢?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

2. 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核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

3. 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

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凭主观认为来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一旦经由仲裁或法院审理,用人单位这种主观认为是不能当做证据的,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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