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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大理石生意的,6月16号下午,去客户家里做事,回来时没拦到的士,刚好一摩的经过,因天气太热,不想再等,就上了摩的(备注:当时没有谈价,也没有付费,按习惯是到目的地后...
我是做大理石生意的,6月16号下午,去客户家里做事,回来时没拦到的士,刚好一摩的经过,因天气太热,不想再等,就上了摩的(备注:当时没有谈价,也没有付费,按习惯是到目的地后付款,也不存在砍价,所以没议价)搭乘摩的离家只有100多米时经过一十字路口,与右面来的面包车正中相撞,当时摩托车被压在面包车前轮前,摩的师傅当场倒地,我坐在后面被车撞击,飞出几米,屁股着地落下。当时面包车师傅报的案,交通队过来人处理。救护车将两人同时送入医院检查,摩的师傅消了几天炎,X线检查无问题。我经检查右足骰骨及右第四跖骨多处骨折,四天后因屁股疼痛又做了尾椎骨X线检查,发现尾椎骨骨折。面包车投的全保,保险公司是平安保险公司。现在还没办理出院手续,医生的说法是最少休养二个月能下地走路,最少三个月不能干体力活。现在我店面无法正常经营,因为全是体力活,门面费和生活费都需要一天支出差不多100元,责任现在划分为面包车为全责,而面包车师傅现在只肯交清医院费用,另补偿2000元营养费。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如果上诉的话,我应该告谁,又应该让他怎样赔偿?
备注:后来得知摩的无牌无证,无营运证。家庭条件差,面包车主经商人士,具体行业未知 展开
备注:后来得知摩的无牌无证,无营运证。家庭条件差,面包车主经商人士,具体行业未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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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步: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总和加起来【未超过】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的费用时【起诉面包车】。你搭乘摩托车,摩托车与面包车相撞,你肯定是不用承担这起事故责任的,那么你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赔偿金等费用都由对本次事故需要负责的面包车方来支付,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车辆保险是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事,有没有保险面包车都必须赔偿,就算没有钱,他个人也应该有财产,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人对你进行赔偿,另外你也说了面包车是投的全保,至少是交了交强险的,交强险的人身伤害赔付金限额是11万元,应该够了。所谓【交强险】,也就是说在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受伤人员不管是死亡还是伤残,交强险都只能最多赔偿11万元,你受伤多处骨折,那就按你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来赔偿,如果确实经过伤残鉴定评定致残了,那么按照伤残等级来赔付。
2.第二步: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总和加起来【超过】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的费用时,【起诉面包,并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单独起诉保险公司是没有用,保险公司不是加害人。
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摘要),各省市一般还有《实施细则》,可在网上查找。
第五章 调 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人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产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地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预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护理的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血、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担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平均生活费支付。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当地原有规定处理。
2.第二步: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总和加起来【超过】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的费用时,【起诉面包,并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单独起诉保险公司是没有用,保险公司不是加害人。
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摘要),各省市一般还有《实施细则》,可在网上查找。
第五章 调 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人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产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地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预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护理的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血、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担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平均生活费支付。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当地原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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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起诉,把摩托车主和面包一块起诉吧,这样好点,要不单独技术面包车不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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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面包车车主,保险公司,因涉及各种法律程序及损失的计算,建议最好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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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应告面包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另外摩的司机可以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交通事故赔偿主要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赔偿金,如果伤情较重,应当进行伤残鉴定,又会多出来伤残赔偿金,如果一次不能治愈的伤残,还可主张后续治疗费等。
备注的都不重要,只要是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主要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赔偿金,如果伤情较重,应当进行伤残鉴定,又会多出来伤残赔偿金,如果一次不能治愈的伤残,还可主张后续治疗费等。
备注的都不重要,只要是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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